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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International Culture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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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文化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ultur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協會。英文名稱“Macau International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以澳門為平臺,弘揚中華文化,引進國際文化。面向內地、香港、澳門、臺灣、東南亞及全世界,在文化交流中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使全世界華人加強對中華文化的瞭解和認同以及對國際文化的滲透。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101號濠景花園第二座20樓A座。

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成為會員)

一、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必要條件:

1. 志願加入本協會;

2. 擁護和遵守協會章程;

3. 熱心於文化事業;

4. 願意履行協會會員義務。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1. 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4. 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5. 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6. 自由申請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之退會)

凡會員擬退出本會者,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向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一年或以上,亦視為自動退會。

第八條

(開除會籍)

一、會員有下列任一情況者,經理事會決議,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且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2. 個人會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二、被開除會籍之會員須繳清尚欠本會之款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其選出的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主席團主席的權限:

1. 主持會員大會;

2. 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履行其權限,及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主席履行上款之權限,直至選舉新的主席為止。

五、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六、倘主席團成員任期屆至,在未甄選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前,由現任主席團成員繼續出任主席團之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 解散本會。

第十二條

(召集)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倘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郵寄、傳真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

(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大會方可進行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要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三、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四、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將之送達本會會址。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

(性質及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

二、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下列成員組成:

1. 理事長一人;

2. 副理事長一至三人;

3. 秘書長一人;

4. 理事數人。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權限)

理事會權限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及指派各機構之負責人;

6.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 根據工作或聯誼之需要或為著充分發揮理事作用之目的,可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或專責小組,以聯絡情誼、交流資訊、研究問題、協調事項及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運作)

一、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至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三、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

(理事長的權限)

理事長的權限為: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3. 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副理事長的權限)

副理事長的權限為:

1. 協助理事長管理本會事務;

2. 在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理事長一職。

第十九條

(秘書長的權限)

秘書長的權限為:

1. 組織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之工作;

3. 提名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理事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

(性質)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組成)

一、監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1. 監事會主席一名;

2. 監事兩名。

二、監事會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

三、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二十二條

(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2. 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 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4.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收入)

一、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3. 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二十六條

(帳目報告)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簿,每年一次由理事會根據上述帳簿作成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之財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的決議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本會章程之任何修改,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成員之罷免)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按法律之規定消滅。

二、會員大會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由理事會提出動議,得到全體具投票權之會員中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證 明 書

澳門學生福音團契

英文名稱為“Macao Fellowship of Christian Students”

英文簡稱為“Macao FC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學生福音團契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1.1.定名

1.1.1.本會定名為「澳門學生福音團契」;英文為「Macao Fellowship of Christian Students」,簡稱「Macao FCS」。

第二條——1.2.會址

1.2.1.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23號美利閣C/V(4)層。

第三條——1.3.性質

1.3.1.本會為一非牟利之宗教團體。

第四條——1.4.宗旨

1.4.1.本會宗旨為傳揚耶穌基督之福音,致力培訓學生領袖,服務社會、教會之團體。

第五條——1.5.經費

1.5.1.本會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六條——1.6.會員資格

1.6.1.本會會員數目不限;

1.6.2.會員為受洗禮之基督徒;

1.6.3.除創會會員外,凡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基督徒,得理事會核准及接納其申請,才納入為會員。

第七條——1.7.會員之責任及權利

1.7.1.會員須遵守本團體之章程;

1.7.2.會員可自由奉獻本會經費;

1.7.3.會員若超過兩年沒有參與本會之活動而又沒說明理由,當自動放棄會籍論;

1.7.4.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1.8.組織

1.8.1.本會組織由以下部份組成:

1.8.1.1.會員大會;

1.8.1.2.理事會;

1.8.1.3.監事會。

第九條——1.9.會員大會

1.9.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議事組織;

1.9.2.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於會期前至少八天發函通知;

1.9.3.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滿總人數三分之一,方為有效;

1.9.4.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務由大會選出之理事會處理之;

1.9.5.臨時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召開,或由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之。並於會期前至少八天發函通知;

1.9.6.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1.9.6.1.接納上年度財政結算及通過下年度財政預算;

1.9.6.2.接納理事會提交之事工報告;

1.9.6.3.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1.9.6.4.本會章程修訂權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十條——1.10.理事會

1.10.1.理事會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1.10.2.理事會設主席、文書及財政各乙名;

1.10.3.理事會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1.10.4.理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1.11.理事會之職責

1.11.1.向員大會提交年度財政預算及報告;

1.11.2.制定事工策略及發展路向;

1.11.3.策劃及管理財政運作;

1.11.4.帶領及指導會友遵守本會章程;

1.11.5.負責草擬修改或增刪本會章程;

1.11.6.代表本會簽署契約及開設銀行戶口;

1.11.7.理事會下可設立不同部門、聘請員工及定薪酬。

第十二條——1.12.監事會

1.12.1.監事會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1.12.2.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1.12.3.監事會於會友大會休會期間,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1.12.4.監事會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1.13.內部規章及修章

1.13.1.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1.13.2.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1.13.3.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和平信鴿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Peace Homing Pigeon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和平信鴿會

Macau Peace Homing Pigeon Club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和平信鴿會 ”,英文名為“ Macau Peace Homing Pigeon Club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7號金龍樓20樓D座,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更改。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飼養信鴿,觀賞鴿,寵物鴿,迷你鴿,玩具鴿以及鳩類寵物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提高訓養水準,培育優良品種,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秘書等成員,會員大會的主要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章程; B)決定及檢討本會的一切會務; C)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的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但必須提前十五天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半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主席團之成員之任期為二年。

第八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總務一名,幹事一名等,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二年。

第九條——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其職務,理事會之職權為: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B)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及提交工作報告;C)根據會務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職務;D)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

第十條——監理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選監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二名,其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二年。其職權為:A)監督本會行政機構的運作;B)審核本會的財務;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如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作出有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應每年繳交會費。

第四章

經費及其它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收入來源於會員會費,捐贈及贊助。

第十四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閩西商會

英文名稱為 “Macau‘Minxi’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閩西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閩西商會,英文名稱:Macau “Minxi”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三盞燈飛能便度街23號金樂大廈第三座一樓B3座樓A。

第三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積極參與澳門事務。加強澳門與中國大陸及世界各地的經貿往來,促進經濟發展及加強對澳門與世界各地的工商企業投資者的聯繫,協助維護他們在當地的合法經營權益。幫助會員拓展投資空間,並盡可能向會員提供經濟信息。本會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的工商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及秘書長負責,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理事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或監事會在每次會議應作會議錄,並載於一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文化產業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文化產業促進會章程

一、名稱:澳門文化產業促進會。

二、性質:本會為澳門從事文化產業和有志於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人士自願組合的不牟利的民間團體。

三、宗旨:促進發展澳門和中國的文化產業,使其成為本地和周邊地區的經濟支柱產業之一,為澳門和中華民族的文化繁榮及經濟發展作貢獻。

四、任務:

1.聯合一切有志於發展澳門文化產業的人士,為本澳文化產業的開發和中國文化產業的興起而共同努力。

2.組織會員開展有關開拓和發展澳門文化產業的討論與研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舉行各種研討會和學術講座;組織本澳從事或關心文化產業的各界人士與香港、臺灣和泛珠江三角洲地區以及海內外各地,進行相互考察和交流活動;出版有關文化產業的理論及信息刊物;組織學術論文的評審;為培養文化產業所需的人才創造條件。

3.本會支持與維護會員開拓發展文化產業,包括生產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權利,並為此創造一切可能的條件和機會。

五、會員:

1.有志於發展文化產業者;願促進或關心本澳與中國文化產業的企業家、學者、專家及各階層人士。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組織聯絡部審查通過,報理事會審核備案,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本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在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中,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有權選舉和被選舉加入領導機構;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和資料信息,要求本會協助解決在開拓澳門文化產業中所遇到的困難。

3、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承認及遵守本章程;

——交納會費;

——參與及完成本會所交給的力所能及的工作任務;

——支持及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六、組織機構:

1、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和諮詢委員會;審議全年活動計畫及會務、財務報告。

(2)如有超過三分之一要求,或者視情況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出席大會的會員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以上,方能生效。

2、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理事會,其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再選出會長(理事長)和副會長(副理事長)擔負日常會務工作。

(2)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每次開會必須有記錄,並將有關決議通知會員。

(3)會長、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及各種類型的活動。

(4)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即行改選,可連選連任。

(5)理事會有權提議邀請對本澳和中華民族的繁榮發展有貢獻並對文化產業大力支持的知名人士,充任本會榮(名)譽會長或顧問。

3、秘書處:

為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秘書、司庫和組織聯絡部,管理日常事務,如會議記錄、資料保管、財務、聯絡、會所管理、發展會員的初步審查等。

4、監事會:

(1)監事會為監督與協調本會各部門工作之獨立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其成員必須為單數,設正、副監事長。

(3)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但有權列席本會各種會議和對本會財務進行檢查;有權對理事會違反章程,及影響本會聲譽的行為提出口頭或書面批評。如有分歧,應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直至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解決。

(4)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檢查各項會務,協調內部關係。

(5)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後由會員大會改選。

5、諮詢委員會:

(1)諮詢委員會為本會的高級專業指導機構。由理事會聘請具有權威性的專業人士擔任。

(2)諮詢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委員組成。

七、經費: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會員會費、私人或機構捐贈。

八、註冊:本會為正式向澳門政府註冊登記之合法組織。

九、附則:

1、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2、本章程如有不盡完善之處,由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改補充後,經會員大會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傳統武術搏擊聯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傳統武術搏擊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傳統武術搏擊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會址設於澳門仔廣東大馬路775-827A號鴻發花園第一座14樓T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熱愛國家、關心社會、服務群體、造福民眾。

a、推廣和發展傳統武術體育運動,弘揚武術運動及現代有益身心健康的各類體育文化活動。加入或主辦世界各地的武術比賽,積極參與國際性質的武術比賽,加強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體育組織的友誼,促進世界各地的體育運動及經濟繁榮,維護大眾的權益及會員福利,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以及各民族的康體文化活動,達到全民健身的目的。

b、代表世界各地屬會及會員的利益。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本會在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內設:秘書處、各部門、各委員會、各聯絡處。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部門、各委員會當中的主要成員是在委員大會上由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決議,任期二年,並可連選連任。候選名單由主辦人與理事會暨監事會共同制定。

第五條——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設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三名秘書。會員大會職權修改及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通過會務、財務報告,選舉正副主席及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等架構。

第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務、紀律管理)。由一名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二名財務及四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的成員永遠是單數,並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賬目。設一名監事長,三名副監事長,二名秘書和五名監事,監事會的成員永遠是單數,並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團體會員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領導架構。

第九條——本會可接受世界各地愛好文化、易經的人士團體加入成為會員或團體會員。所有對本會感興趣的各界人士及團體只要接受本章程,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十條——會員要為會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遵守章程的規定;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依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三月份召開一次大會,或在特殊情況下由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並在十五天以書面方式通知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理事成員,名單都要報身份證明局備案。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商討理事會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入會基金、會費、補助及贊助,本會經費應該和其他收入平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及特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倘有觸犯此規則及本會章程者,無須經理事會處理,即作自動退會處置,其所做之一切違法活動,均由其個人承擔,與本會無關。倘本會會員有破壞本會聲譽的言行者,經理事會決議,開除會籍。

第十六條——本會為執行以上十五條的章程法則,監督所有會員的行為,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會規,由監事會專門負責監督所有會員的行為、品德及其它機構的運作,維護本會的聲譽,執行本會的會規。

第十七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人數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濤麗詩曲藝會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Tou Lai Si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濤麗詩曲藝會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 “澳門濤麗詩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Tou Lai Si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安街53號福安大廈3樓L座。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用掛號信方式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理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草案。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永 安 水 火 保 險 有 限 公 司(澳 門 分 行)

THE WING ON FIRE &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MACAU BRANCH)

澳門南灣大馬路369-371號京澳大廈十三樓C室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05

(Ramos gerais)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5

Patacas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a gerência da
The Wing On Fire &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Macau Branch

Examinámos,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manadas do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e Normas de Auditoria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e The Wing On Fire &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Macau Branch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que terminou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e a nossa opinião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stá expressa, sem reserv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8 de Abril de 2006.

Em nossa opinião, as contas resumidas estão de acord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trás referidas das quais elas resultaram.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 d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da Sucursal, durante o exercício, as cont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correspondente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o ano.

KPMG
Macau, aos 28 de Abril de 2006.

Informação sobre o desenvolvimento do negócio

A nossa Companhia é uma das sucursais da Companhia de Seguros Wing On, de Hong Kong, respeitando à exploração dos ramos de seguros gerais.

A nossa Companhia deixou de aceitar novos seguros e de renovar os antigos desde 1 de Janeiro de 2003.

Contabilista,
Eva Cheung
Director-Geral/Gerente,
Jansen K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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