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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o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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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ção Pagode Lin Kai Mio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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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阿斯坦伽瑜伽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2008。

阿斯坦伽瑜伽中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稱為“阿斯坦伽瑜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英文名稱為“Ast-anga Yoga Center”。

第二條——地址:澳門雅廉訪大馬路46號雅廉花園23樓F座。

第三條——宗旨:為推廣瑜伽的知識,並透過瑜伽動作的練習,讓大家感受身、心、靈的安靜舒泰。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對瑜伽有興趣者,填寫申請表格,提交近照兩張,接受本中心章程,即可成為本中心會員。

第五條——本中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中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中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管理,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委員所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中心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人,及兩名委員組成,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後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視為符合法定人數 。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二條——以下為本中心會徽: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攝影記者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rnalistas Fotógrafos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JFM”

英文名稱為“Macau Press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PP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宗旨/會址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攝影記者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Jornalistas Fotógrafos de Macau”,葡文簡稱“AJFM”。

英文名稱:“Macau Press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PPA”。

第二條——宗旨:團結本澳新聞攝影記者、提高同業攝影素質、促特區政府立例保障記者採訪自由以及加強對外交流的不牟利團體。〈附註:本會具法人地位〉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7-P.(通訊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正式會員、輔屬會員及名譽會員三種。

1. 正式會員及輔屬須繳付會費及年費;

2. 申請入會需透過本會會員其中一人介紹,並必需經由本會理事會批准;

3. 本會歡迎任何從事新聞攝影人士參加。

附註:(甲)正式會員——凡從事報章、雜誌、新聞通訊社、娛樂刊物、體育刊物、電視台新聞錄像之攝影記者、攝影主任等。

(乙)輔屬會員——凡直接與新聞攝影工作有關人士或在上述工作之自由受聘者,包括黑房技術員、工程人員等;專上院校新聞傳播學系或專科學校攝影課程之學生及教員等人 士均可申請成為輔屬會員。

(丙)名譽會員——由理事會負責擬決邀選。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2. 正式會員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輔屬會員及名譽會員除外);

3. 享用本會的各項設施及福利;

4. 推介新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承認及遵守本會章程;

2. 遵守本會所定之《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

3. 繳交入會費及年度會費;

4. 維護及提高本會之團結及聲譽;

5. 支持及參加本會的活動及會議。

第七條——本會不容許政治、宗教、民族、語言等方面的歧視在本會的活動中出現。

第八條——在下列情況下,會員將被開除會籍:

1. 被法庭裁定犯有罪行者;

2. 逾期半年不繳交會費者;

3. 作出影響本會聲譽的行為者。

第九條——因第八條二款中被取消會籍者,可在補交所欠會費後向理事會申請恢復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結構及行政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2. 每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八日前以書面及刊登報章方式通知各位會員;

3. 會員大會每次召開,以超過半數會員出席(不包括名譽會員)方能生效;

4. 會員大會通常在每年一月份裡面召開,以便通過或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全年的活動計劃;

5. 若有超過三分之一會員人數的要求,可召開特別大會;

6. 會員大會可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五人,秘書一人。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通過、修改及解釋會章;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

3. 制訂本會的全年活動計劃;

4. 審議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及財務報告,表決監事會的決議;

5. 處理本會的內部問題。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執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財政及理事人員等若干成員組成(成員須為單數),共同處理會務,亦是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

2. 執委會任期兩年,期滿改選,可以連任;

3. 理事會及監事會人員不能同時有多過兩名人士屬同一傳媒機構人員;

4.理事會及監事會必須具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比例人士屬澳門註冊傳媒機構人員。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

1. 服從本會的會章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2. 決定接納新會員;

3. 向會員大會推介名譽會員及提交工作報告;

4. 組織及策劃相關各類型活動;

5. 委派代表出席相關公開場合;

6. 擬訂會費。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組成(成員須為單數),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監事會任期兩年,期滿改選,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

1. 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2. 審議本會聲譽或違反會章的現象提出批評及建議。

第五章

選舉理事會

第十六條——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的投票方式選出理事會。

第六章

財政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會員會費及社會人士、機構的自願捐贈及開展活動時得到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的支出包括:

1. 普通支出:壹仟以內的支出;

2. 特別支出:壹仟以上的支出。

第十九條——特別支出須經監事會同意,由理事會批准。

第七章

紀律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倘違反本會會章將按情況作如下之處理:

1. 口頭或書面警告;

2. 終止其會員權利九十日;

3. 凍結會籍;

4. 開除會籍。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條一、二、三項由理事會執行;第四項必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倘有未善之處,將依據本區之法律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志趣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Chi Choi”

英文名稱為“Chi Choi Sports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志趣體育會”,葡文為“Clube Desportivo Chi Choi”,英文為“Chi Choi Sports Club”。

第二條——會址為“澳門荷蘭園正街,栢蕙廣場PA舖”。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培養青少年及業餘人士對體育運動的興趣,積極提倡參與各類比賽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的加入,權利,義務,退出及除名

第四條——會員之加入:凡對運動有興趣之人士,如認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各會員均有選舉權並能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和設施。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遵守本會之規章,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之退出:會員退會需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八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章或無理欠繳會費超過6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實後除名。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九條——本會設下列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 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限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各一名及委員三名。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其權限為:

A. 監督行政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或因應不少於三份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理 事長召集。會員大會召集,應於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大會按會議召集書所定之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必須有三份二之會員出席即可進行會 議;若會議召集書所定開會時間和法定人數不足可於三十分鐘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而進行會議。會員大會的表決以過半數出席者贊成作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於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期間,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前,本會之管理工作,一概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每月繳交之會費,會員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華人心理分析聯合會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Análise Psicológica Chinesa”

英文名稱為“Chinese Federation for Analytical Psycholog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華人心理分析聯合會」,葡文名為「Federação de Análise Psicológica Chinesa」,英文名為「Chinese Federation for Analytical Psychology」,英文簡稱「CFAP」,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1999年8月3日 之法律第2/99/M號及《民法典》有關之規定所管轄。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726號海洋花園李苑11樓K座。 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全球華人心理分析領域內的專業團體,其宗旨是通過聯合全球華人與本澳專業人士,促進華人與本澳的心理分析專業品質;促進學術研究和資訊交流,從而對本澳 和華人心理分析專業發展和水平之提高作出貢獻。

(二)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遵守澳門法律,具備基本專業資格(具有大專學歷和2年以上的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有關之申請,應由二位會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所有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

a)參與會員大會;

b)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c)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d)所有會員均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按會章規定要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f)退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維護及宣傳本會之宗旨,積極參與會務;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二)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三)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和年度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和喪失)

(一)本會會員若欠交兩年以上會費,其會員資格將會自動終止 ;

(二)本會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刑法,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取消其會籍。

第七條

(處罰)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制定和修訂會章,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制 定本會的政策及其他重大問題而作出決定。

(二)會員大會可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a)平常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十天前以信件通知會員召開,進行審議工作報告、營運賬目、選舉領導機構;

b)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c)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召開。

(三)會員大會內設五人組成之主席團並由大會選出,其中一位為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候補主席,一位秘書長和一位副秘書長;任期為三年,大會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四)修改會章、開除會員等重大事項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通過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的四分之三會員決議通過;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過出席之半數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運作

a)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六名所組成;

b)理事會的決議是由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

c)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d)當理事長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代理之。理事會任期為三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只可連選連任兩屆。

(二)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a)制定本會的政策與發展計劃,領導和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b)委任本會的代表人,參與其他組織活動;

c)委任及撤換各專責小組負責人;

d)聘請及解聘名譽會員及顧問;

e)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f)審批入會申請;

g)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及緊急會議。

(三)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三位理事聯名簽署,其中一人必須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理事會任何一位成員簽署。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選出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可以連任 ;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

(三)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一條

(財政收入)

(一)會費及本會活動的收入;

(二)社會熱心人士及企業捐助;

(三)政府機構及其他社會團體資助。

第十二條

(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籌委會)

(一)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三)籌委會成員名單為:

a)柳蘊瑜

b)曹艷琼

c)陳桂香

d)羅少霞

e)黃杏儀

f)李智能

g)歐陽淑婷

h)曾美友

i)何嘉莉

籌委會現委任柳蘊瑜及陳桂香二位籌委成員作為代表,負責辦理一切與本會成立及註冊有關之法定手續並有權簽署任何法律性之文件。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蓮溪廟值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008。

澳門蓮溪廟值理會之修改會章

第一條——a.中文:“澳門蓮溪廟值理會”,簡稱 “蓮溪廟” 。

b. 葡文:“Associação Pagode Lin Kai Mio de Macau”,簡稱:“Pagode Lin Kai Mio”。

c. 地址:澳門新橋大纜巷25號,蓮溪廟內。

第八條——本會由下列各機關管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秘書,三人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 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全面掌握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代替。

第十八條——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法律所規範,並且在法庭內外,由會員 大會主席及副主席作代表,或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內兩位成員作代表。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a Juventude de Fukie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Fukien Youth Feder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二、地址:本會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2102室。

三、宗旨:本會以“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協助政府發展社會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廣泛團結、聯絡與各界青年團體展開經濟、文化、體育、慈善和工 商業等的聯繫和交流。”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os seis (6) dias de Agosto do ano de dois mil e sete, pelas 18,00 horas, realizou-se no hotel «World Hotel China», Pequim,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uma reunião extraordinária da Assembleia Geral da Associação dos Comités Olímpicos de Língua Oficial Portuguesa (ACOLOP), estando presentes os associados Comité Olímpico de Macau, representado pelo Dr. Manuel Silvério, e o Comité Olímpico de Portugal, representado pelo Prof. Manuel Boa de Jesus.

O Comité Olímpico de Macau assumiu a presidência e o Comité Olímpico de Portugal secretariou a reunião. Verificando-se estarem representados ambos os membros, foi considerada regularmente constituída a Assembleia Geral. Foi declarada aberta a sessão, passando-se, desde logo, à leitura da Ordem de Trabalhos, a saber:

Ponto um: Alteração do n.º 2 do artigo 12.º dos Estatutos;

O presidente abriu os trabalhos, tendo o Comité Olímpico de Portugal proposto uma alteração ao artigo 12.º dos Estatutos de Associação, de forma a prever que o cargo de Director Executivo possa ser desempenhado por uma pessoa singular. Após breve troca de impressões, foi deliberado por unanimidade aprovar a referida alteração, sendo que o artigo 12.º dos Estatutos sociais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12.º

(Titularidade do Mandato)

1. (Mantém-se).

2. À excepção do cargo de Director Executivo, cujo titular poderá ser qualquer pessoa singular designada nos termos do artigo 23.º destes Estatutos, apenas poderão ser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os comités membros, os quais exercerão os respectivos cargos através do seu representante, indicado para o efeito no acto de apresentação da respectiva candidatura, o qual deverá ser designado preferencialmente de entre os membros da respectiva Direcção ou Comissão Executiva e, em especial, o seu Presidente.

私人公證員 Rui Sous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ator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Rui So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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