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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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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4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簽訂“2009/2010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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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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