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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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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164号

  【发布日期】1994-08-22

  【生效日期】1994-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教师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9、10月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贯彻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应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认真做好对《教师法》的执法检查工作,现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接受监督,积极配合。

  《教师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这对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提高教育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今年是贯彻实施《教师法》的第一年,又值第十届教师节,认真做好《教师法》的贯彻实施极为重要。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我省贯彻实施《教师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这既是对各级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也是对各级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各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等部门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各级人大认真做好对《教师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进一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教师法》的热潮,用实际行动迎接对《教师法》的执法检查。

 二、明确职责,从严要求,自查自纠,狠抓落实。

  贯彻实施《教师法》的主要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今年以来,为认真贯彻实施《教师法》,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各级政府已做了大量工作,并为广大教师办了许多实事。但对照《教师法》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各级政府要按照省人大提出的这次对《教师法》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认真做好本地区贯彻实施《教师法》执法情况的自查工作。并要把搞好自查作为主动接受监督和积极配合这次执法检查的实际行动,从严要求,切实全面担负起贯彻实施《教师法》的责任。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政府必须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认真进行研究,边自查、边整改。特别是对由于今年的增资因素和去年的翘尾巴因素,可能出现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要根据省政府的多次通知精神,采取坚决措施,及早研究解决,决不拖欠教师的工资,做到工改后补发增资工资首先发教师,争取到年底全部兑现。同时,对教师公费医疗至今未享受当地公务员同等待遇的,要认真予以研究落实;对殴打教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件,要及时依法查处。各地在自查中如发现此类问题和案件至今拖着不办或未作严肃处理的,必须按照《教师法》的规定认真查处,及早结案。

 三、认真准备、实事求是、落实措施、依法治教。

  各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省人大对这次《教师法》执法检查确定的检查内容和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准备,实事求是地把本地区贯彻实施《教师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全省人大执法检查组作出报告,虚心诚恳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对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要及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向本级人大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上级人大和政府,以确保《教师法》在我省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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