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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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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 的决定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发布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2008-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2008年7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根据以上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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