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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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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191号

  【发布日期】1994-10-03

  【生效日期】1994-10-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乱收费的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作了认真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对纠正和制止中小学乱收费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大多数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了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根据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还没有切实清理和纠正乱收费,个别地方和学校甚至还以各种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还收取高额费用;有的学校还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有的甚至以权买分,以权买学籍;还有的学校把社会上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摊派而学校又无力承受的费用转嫁到学生头上。

  虽然,造成中小学乱收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府的问题,有社会的问题,也有学校自身的问题。但是,乱收费不仅加重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入学率和巩固率,而且还严重地冲击了基础教育,有损于学校的声誉,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制止乱收费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纠正和制止乱收费

  中小学校担负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乱收费同教育事业的性质和任务极不相称,是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表现。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此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引起高度的重视。要从清正廉洁、反腐败的高度,从加强基础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乱收费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纠正和制止乱收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这方面规章制度的建设,使中小学收费工作规范化。

 二、明确政策界限,严格收费规范

  中小学收费,要严格区分义务教育阶段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政策界限。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规定班额录取学生,即使情况特殊,个别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也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不允许招收“高价生”,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向申请转学的学生收取费用。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等学校,可收学费和杂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超计划招收个别学生,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学习成绩为标准进行录取,并张榜公布,不得以交钱多少为录取标准。允许对非义务教育阶段进行收费上学的试点,此项工作在省统一组织下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逐步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幅度的确定与调整,由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在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幅度范围内,视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今后,无论是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还是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标准以及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度,取得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政策引导,促进捐资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开展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快发展教育事业的有效途径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积极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为发展教育事业做贡献。但在捐资助学活动中,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学校的措误做法。根据国家规定,重申捐资助学的款物均必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和管理。向指定学校的捐助,也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办理。外籍人士和境外人士捐资办学的办法不变。

 四、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既要坚决纠正和制止中小学校的乱收费,又要坚决制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中小学校摊派行政性、事业性费用和乱罚款,坚决制止在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各种产品,严禁提供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搭车收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及社会各部门,都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纪律性,严肃认真地贯彻落实有关收费规定,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今后哪里出现向中小学或中小学自己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除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收费管理

  中小学收费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领导,要及时掌握了解中小学的收费情况,指导、督促和帮助教育等职能部门做好中小学收费的调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任意突破收费幅度、提高收费标准的,除责令其退还多收的数额外,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接到本通知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对今年秋季开学后的中小学收费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于本月底前,专题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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