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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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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 强执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0-29

  【生效日期】1995-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执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5〕197号1995年10月2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执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坚持不懈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我省的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府保护环境的职能

  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执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充分认识当前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环境保护的紧迫性;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摆正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本地区突出的环境问题。尤其是对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环境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解决。要定期将本地环保工作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向同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要结合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把环境质量指标列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评选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时,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应作为一项重要条件。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制订严格的环境保护目标与措施

  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时,要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切实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摒弃过去以大量消耗资源和粗放经营为特征的传统发展模式,把经济持续增长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走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路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中,不仅要有环境保护的指标,还要包含环境保护的投资计划。其中大中型污染治理项目、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和重大环境保护示范工程项目要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工程中要有环境保护的项目;在进行新、改、扩建工业项目时要将其配套的环保项目纳入整个投资计划,并确保实施和运行;老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要纳入技术改造计划,限期治理。

  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纳能力发展经济,严格控制污染重、耗能耗水量大的行业发展,特别是要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小印染、小电镀、小制革、小化工、小造纸等“五小”企业。要重视推动乡镇企业优化结构,加强管理,保护环境,实现二次创业。

  各级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金融、价格等各项政策时,要体现防止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环境保护战略。

 三、健全法制,强化环境监督与管理

  各地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要积极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压法的现象。各级政府要带头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支持和督促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坚持原则,敢于执法,及时处理和解决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

  各企事业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规定,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依法履行义务,切实担负起本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所有排污单位都要自觉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排污情况,领取排污许可证,及时交纳排污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期治理。

 四、增加投入,强化环境保护的基础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浙政〔1994〕8号),多渠道、多层次地筹措资金,逐年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力求在两三年内使我省投入环境保护的资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对于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要加快资金运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环境污染治理,“三废”综合利用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要在投资、信贷、税收、价格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保证环境保护部门所需的行政事业经费。要加强对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投入,强化环境保护的基础建设。

 五、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根据精干、高效和具有独立执法功能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各级环境管理机构。要求所有县级市和一类县都应单独设立环境保护局。二、三、四类县可单独设立环境保护局或采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方式。合署办公中的环境保护机构应具有独立执法功能。要重视加强环保监测、监理和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环境保护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搞好服务,不断改善我省环境保护的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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