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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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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 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2-05

  【生效日期】1991-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委〔1991〕6号1991年2月5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政策,我省的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已经形成一定的生产力,补充了国营、集体经济的某些不足,对于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增加社会收入和财政收入,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但同时必须看到,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引导管理没有跟上,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发展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存在着违法经营、牟取暴利、偷税漏税、挥霍浪费等不法行为和不良现象;部分地区有些全民、集体企业的少数人员,跳槽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影响和冲击了公有制经济,等等。我们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稳定政策的前提下,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精神,从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入手,及时解决发展和管理上比较突出的问题。为了使个体、私营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一项长期政策。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切忌片面性。我们既要认识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方针,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促进国民经济更快地发展,而不是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不是搞经济“私有化”;又要认识到,这一方针是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必须长期坚持,决不能把它当作权宜之计,切不可一遇到问题,就回到过去搞单一所有制结构的老路上去。

  根据党和国家坚持以集体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和对私营经济实行“允许存在,适当发展,兴利抑弊,加强引导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当前对个体、私营经济,一方面要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发挥其它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作用,保护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它们加强管理和引导,查处其违法违纪行为,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既要允许和支持一部分人通过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又要鼓励先富起来的帮助未富起来的,走共同富裕之路。加强管理和引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从有利于稳定经济、稳定人心出发,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稳定中加强管理,完善政策,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二、实行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

  我省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经济条件差别较大。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平原与山区的经济状况,不同地区的个体和私营经济比重都不尽相同。为了有针对性地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城市要更多地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小商品生产经营方面拾遗补缺的作用。农村和小城镇在鼓励发展个体和私营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小商品生产经营,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要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安排劳动就业出发,鼓励开拓新的生产门路。要采取适当优惠的政策和措施,吸引更多个体和私营经营者从事那些赢利少、工作辛苦而方便群众生活的行业。要进一步搞活流通,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小商品和一些农副产品长途贩运和批量销售业务,但不准批发专营专卖、统一经营以及国家规定的重要商品。

  经济比较发达、乡村集体企业比重较大的地区,要坚持在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的前提下,继续适度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这些地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按照治理整顿的要求,加强行业管理,注意适当分流,避免同行过度竞争。新开办个体、私营工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严格把关,凡属于重复布点,或利用淘汰技术和设备,或有害环境保护的,应予限制。对原来在全民、集体企业工作的少数人利用全民、集体的技术、供销渠道,化公为私,跳槽开办雷同的个体、私营工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全民、集体企业的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种问题。在这些地区,申请开办个体、私营工业,必须先经过当地乡镇政府审定,其中对批发商业,除放开经营的日用小商品、部分农副产品外,其余的要严格控制,重要工业品的批发商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执照前,要征得市、县商品归口主管行政部门同意。

  个体、私营经济占有一定比重的地区,既要致力于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适度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同时,完善和加强管理,逐步使之规范化。对从事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的行业的,应予扶持,并提供必要的服务。要通过政策导向,促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意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积极引导其向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自愿的原则,逐步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的方向发展。

  老、少、边、穷地区,要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并正确地加以引导和管理,发挥其在发展商品经济中的有益的补充作用,兴办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加强税收征管,调节社会分配

  目前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管理上,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致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各地政府和税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建立广泛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力求做到税收公平合理和切合实际。要对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主进行税法教育,增强纳税意识,主动依法交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必须照章纳税,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生产和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必须按照《浙江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建帐建证,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便于税务部门检查和如实征税。对帐证不健全、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报公议,税务部门要核定合理的征税定额,以堵塞漏洞,改变目前实际税负普遍过低的状况。

  对非法经营,偷逃税收,严重阻碍和干扰税收征管工作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贿赂干部者要严肃查处。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负担和公共生产设施费用。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合理负担的原则,参照集体企业社会性开支的比例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实际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收取标准。同时,要认真清理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四、认真清理核定经济性质不明确的企业

  近年来,在经济发展中,我省各地出现了一些名为集体或合作经营,但又没有按集体或合作经营的制度实行分配和管理的企业。这类企业有其特定的产生条件,也曾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经济性质不明确,内部管理不规范,给工商行政管理和税收管理带来困难,特别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不完善,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某些不良后果,需要认真清理整顿,按照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对这类企业的清理核定工作,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省政府浙政〔1989〕38号文件精神进行。凡符合文件规定的集体或合作经营企业条件的,应严格按集体或合作经营企业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目前尚不够条件的,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加以积极引导,按集体或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求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尽快走上轨道。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承认其集体或合作经营的性质。对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个人合伙的,应按其实际经济性质重新登记注册,取消其原来享受的集体或合作经营企业待遇,但应保护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对不该享受的减免税款等,应由税务部门查明情况,予以处理。对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必须在重新登记前,由有关部门监督,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重新明确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涉及一系列政策问题,工作比较复杂,各地一定要按照坚决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进行。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既要防止把集体财产划归个人,又要防止把个人的合法财产并入集体。有关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经过试点,再逐步推开。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行政监督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是整个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将其列入议事日程。要经常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对策,采取措施,兴利抑弊,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要经常检查监督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切实改进管理中的各个薄弱环节。

  为了加强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各市、地、县要有一位政府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可以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个体、私营经济管理领导小组。乡镇政府要统筹兼顾,积极抓好这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也要加强对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政治思想教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税务、公安、物价、卫生等相关的管理、检查监督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实行规范化管理。管理部门、执法部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既要依法严格管理,又要廉洁奉公,文明执法,文明管理。对接受贿赂,帮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逃避管理及偷漏税收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严厉查处。

  要继续依法开展打击、制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工作,对那些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进行假冒骗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要重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协助政府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工人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岁的童工以及在校学生。

  要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主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进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教育,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和共同富裕的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

  各地各部门可以按此文件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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