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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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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三部门关于杭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2〕103号

  【发布日期】2002-06-04

  【生效日期】2002-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三部门

关于杭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2〕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办、环保局、农业局拟订的《杭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杭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市农办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为全面改善我市环境质量,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态势,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总目标

  (一)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的总体思路。

  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划定禁养区(不准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和限养区(实现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规范养殖场建设,对现有养殖场(户)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的目标。

  (二)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的总目标。

  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到2004年底,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原则上全部实现关停转迁,限养区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20%以内,废物资源化率达到80%。到“十五”期末,全市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50%以内。

  1、禁养区整治目标。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三年内逐步实现关停转迁。

  (2)禁养区畜禽养殖总量年削减30%,2004年末完全实施禁养。

  (3)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利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2、限养区整治目标。

  (1)取缔限养区内违章建设且无任何治污设施的各类养殖场(户)(不包括饲养供自己食用的农户);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治理无望的养殖场三年内实现关停转迁。

  (2)限养区年削减排污总量20%,至2004年底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20%。区域饲养密度控制在标准内。区域内所有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卫生防护距离、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达到相应的控制指标。

  (3)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并应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3、非禁养区整治目标。

  (1)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应符合规划定点要求,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2)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应按“禁硫”要求使用清洁燃料,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在2005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的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控制要求。

  (3)养殖场要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有效削减污染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二、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的划定

  (一)禁养区的范围。

  禁养区范围分三个区域,分别为:

  区域一:规划中的绕城公路内钱塘江以北区块,即东、西、北以绕城公路为界,南以钱塘江为界的区域(含西湖名胜自然保护区);

  区域二: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灵山风景区、龙坞风景区、西溪风景区及其生态景观控制区在绕城公路外的部分,白马湖风景区、东明山森林公园、杨静坞森林公园、石牛山森林公园和湘湖风景区、良渚遗址群保护区核心区、超山风景旅游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滨江区建成区、江南度假区、杭州高新区之江科技园区及滨江高教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学城;萧山城厢镇建成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临平镇建成区(含开发区)和天都城等;

  区域三:钱塘江、苕溪、运河(含上塘河)等流域两侧各1000米以内的范围。

  (二)限养区的范围。

  杭州绕城公路外沿及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范围,滨江区,下沙城位于绕城公路内的部分,萧山区城区和余杭区城区,余杭镇、塘栖镇、瓶窑镇、瓜沥镇、临浦镇、宁围镇等集镇核心区。

  (三)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计划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农办、农业局、规划局、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局、工商局、交通局、林水局、拆违办和市城管执法局以及各区政府组成。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技术小组。各区政府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2、各部门职责。

  (1)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各区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同时,要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计划,对畜禽养殖业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予以适度发展,有计划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以实现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2)整治办公室负责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3)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各级规划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总体要求,提出畜禽养殖业规划选址要求。

  (5)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计划,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6)各级卫生、林水、交通、土管、劳动、工商和城管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农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实施本方案。

  各级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泔水饲喂畜禽进行查处。各级土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擅自建设和搭建的各类养殖场(棚)进行查处。各级水利、交通、环保部门要依法对向河道直排污染物进行查处。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对0.4-0.7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会同城管执法局对违章进入农贸市场交易及无证摊点出售的畜禽制品进行查处。

  (7)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资金预算中,应列支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年度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二)畜禽养殖业整治计划。

  1、禁养区的整治要求。

  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生猪饲养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年削减30%,至2004年底实现禁养。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一切养殖场。

  (2)2004年底禁养区内实现禁养。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年削减排污总量20%,并应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的污染。

  (3)原市区散户2002年9月底前实现清栏,2002年底前拆除饲养圈舍。位于西湖流域、城市(城镇)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向市区内河直接排污的养殖场(户)2002年底前实现关停。

  2、限养区的整治要求。

  (1)限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一切养殖场。

  (2)2002年底前取缔违章建设和治理无望的养殖场。

  (3)限养区内逐步削减排污总量,年均削减排污总量20%,至2004年底,养殖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水平,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20%。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

  (4)积极推行清洁工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至2004年底,区内粪尿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0%。

  3、非禁养区整治要求。

  2005年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目标,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1)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科学养殖,饮污分离、雨污分流、污染物固液和干湿分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有机肥加工中心及与排污量相匹配的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2)合理定点建设养殖场,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控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逐步削减区域排污总量,至2005年末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5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废水、废气、恶臭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浓度和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至2005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具备纳管条件的养殖场必须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4)畜禽养殖场要执行“禁硫”规定,位于禁止高污染燃料区的养殖场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四、畜禽养殖场控制标准

  (一)规模控制标准。

  新建畜禽养殖场(户)畜禽饲养最高限制指标(按常年存栏计)为:牛2000头/个,猪20000头/个,羊2000头/个,禽类100000只/个,兔50000只/个,其它养殖种类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

  (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达到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畜禽养殖场与规划居民住宅之间隔离带宽度最小应达到:常年存栏小于500头的,为300-500M;500-3000头的,为500-800M;3000-10000头的,为800-1000M;大于10000头规模的,为1000-1500M。其它种类畜禽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

  (三)区域饲养密度标准。

  控制限值(按常年存栏数计)为:猪≤5头*/亩,牛≤1头*/亩,其它畜禽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参照执行。

  (四)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标准。

  从2003年1月1日起,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标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养殖规模小于GB18596-2001标准中规定的规模控制下限的各类养殖场(如存栏<500头养猪场)参照此 准执行。

  五、政策措施

  (一)禁养区的有关政策。

  禁养区内按计划转产或关停的畜禽养殖场(户),根据关停转迁的方式和时间,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及乡(镇)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市承担50%,区、乡(镇)承担50%。市承担部分由环保资金和农业生产资金按1∶1配套安排解决。

  1、禁养区内按计划转产和关停的现有养殖场,2002年底前实现关停或转产的,每头猪补助50元(按存栏计,下同),2002年后每推迟一年补助额减少30%,2005年不再补助。

  2、禁养区内择地外迁的养殖场,2002年底前外迁建设的,每头猪补助60元(按存栏计,下同),2002年后每推迟一年补助额减少30%,2005年不再补助。

  3、土地权证齐备的现有养殖场被规划为其它用途的,其原有土地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收购,招投标拍卖出让后的增值部分由财政按比例返还养殖场用于搬迁。禁养区内2004年前外迁的畜禽养殖场(户),择地建设的土地由行政划拨。

  关停转迁的牛、羊、禽等养殖场补助标准另行制订。

  (二)限养区和非禁养区污染治理补助政策。

  限养区及非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按计划完成治污任务的,按治污设施一次性投资总费用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由环保治污补助资金承担一次性治污设施总费用的5-10%,重点单位最高不超过20%。

  (三)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浓度达标但总量超标的养殖场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6个月内进行治理,超过治理期限污染物仍超标排放的,取缔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四)超过治理期限,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和浓度仍未达标或未按期实现搬迁和关停的,除责令其停止饲养牲畜外,取消其污染治理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五)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计划部门要停止该区域畜禽养殖场的新建计划,农业部门不得核发同意定点意见。

  (六)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月内仍利用泔水饲喂生猪的养殖场,不能享受关停转迁和污染治理的补助等优惠政策。

  各区政府可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专项优惠政策,鼓励现有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和关停转迁,以促进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

  六、工作安排

  (一)2002年6月底前,各区成立畜禽养殖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根据环境质量状况、排污现状和现有规模密度,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2002年6月底前,各区政府应对列入整治范围的养殖场下达限期关停转迁和污染治理的决定。

  (三)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要制定督查计划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每年年中和年末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七、其它说明

  (一)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不包括以娱乐、医用、观赏为目的的各类畜禽场。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实现规模化和圈养,常年存栏数20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40头及以上的奶牛场,80头及以上的肉牛场,2000只及以上的养鸡(鸽子及鹌鹑)场,1000只及以上的养鸭(鹅)场。其它种类畜禽的规模化标准可参照执行。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区禁养区、限养区及非禁养区养殖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表(略)

  2.杭州市区规模化养猪(牛)场清单(略)

  3.杭州市区禁养区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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