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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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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派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0]202号

  【发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2000-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派省级国有

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意见

(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202号)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委派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委派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的意见(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对省级国有资产营运过程的监督,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省国资委通过向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省国资委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公司的日常财务会计活动,督促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财务总监的职责和职权

  (一)规范并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监督机制,考核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考核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三)审核公司拟订的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对公司对外投资、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核销、资产重组等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五)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估和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六)必要时可监督检查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

  (七)及时发现并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八)省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的职权。

 三、财务总监的权限和工作方式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公司日常重大的财务会计活动,必要时可向公司负责人询问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四、财务总监的工作纪律

  (一)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二)不得接受所在公司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在委派单位投资入股,持有公司的股份;

  (五)在聘期内不得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或从事其他职业。

 五、财务总监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担任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的职务,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会议机构负责人3人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20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六、财务总监的选聘和委派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由省国资委委派,对省国资委负责,每届任期3年。财务总监可采用定向选拔和公开竞聘等方式选聘。对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应聘者,经考试和考察合格,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人事厅授予任职资格,颁发资格证书,并列入专业人才库。正式聘用者由省国资委下达委派任命文件。聘任期满,由省国资委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财务总监在同一公司任期最长不超过6年。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接亲属不得担任同一公司的财务总监。

 七、财务总监的管理和待遇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作为省国资办下属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其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等由该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工资实行年薪制,标准按任职公司的单位规模、行业等情况由委派单位确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总监任职期满不再续聘的,其档案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八、工作报告制度

  财务总监实行向省国资委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主要报告事项有: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公司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财务活动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发生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行为,经制止无效,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财务总监应及时向省国资委专题报告。

 九、考核和奖惩制度

  省国资委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工作报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并听取公司领导、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其工作业绩每年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续聘、聘解的依据。财务总监工作业绩显著的,由省国资委酌情予以奖励;任职期间发生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行为的,由省国资委予以解聘并取消财务总监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对全资、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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