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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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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2004-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4年11月1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一)修建桥梁、道路、码头、渡口、房屋、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

  (二)采砂、挖筑鱼池(塘)的;

  (三)进行考古发掘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防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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