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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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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5〕12号

  【发布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2005-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5〕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保证。根据我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制定分类发展措施

  ―――中介服务业要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区、县(市)要将发展中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中介服务业的现状和特点,将其纳入行业发展规划。

  ―――制定分类发展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代理类、经纪类、鉴证类、协调类的中介服务业进行调研,摸清现状及发展趋势,理清发展思路,围绕提高档次、提升质量,制定分类发展措施。对代理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着力扶持培育、促进数量扩张的政策措施;对经纪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调整规范传统经纪行业、加快发展现代经纪中介企业、力求结构平衡的政策措施;对鉴证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品位的政策措施;对协调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强化服务、协调、管理、培育职能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优化市场准入,提供便捷审批服务

  ―――优化市场准入。贯彻“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项目,允许各类资本投资经营;凡不适应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地方政策和管理方式,都必须予以调整,以革除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行政障碍,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实施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审批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时限进行审批,做到环节简化、程序规范、办事高效。

  三、加大开放力度,推进资源优化整合

  ―――引入知名品牌中介服务企业。要引进北京、上海等国内大城市的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来杭拓展业务,引进国际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来杭开拓市场,并鼓励其整合我市相关中介服务资源。市外经贸局、经合办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现行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进行调整,将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列入考核目标,并按引进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的知名度给予计分。

  ―――引进职业中介人才。要重点引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急需的高级职业人才。符合市政府人才引进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优势企业做强

  ―――加强对重点中介企业的服务和培育。要按行业对实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管理理念较新、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服务企业进行排名,确定重点服务对象。要在搞好跟踪服务的同时,有针对性地予以扶持指导,提升其品牌知名度。

  ―――鼓励中介服务企业申报著名商标。要引导、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增强品牌意识,积极申请商标注册。要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创名牌,申报市著名商标,争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要对现行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定办法进行适当修改,按照中介服务业的特点,制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名牌)奖励办法,对获奖的中介企业(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

  ―――开展年度中介服务企业评优表彰活动。要制定评选办法,开展一年一度的行业分类评比活动,对服务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优秀中介服务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构建信用评价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开发应用信用监管软件。要以工商登记监管数据信息库为基础,依托政府办公专网,整合集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业管理数据,开发应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程序软件,为中介服务业的信用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制定信用评价制度。要制定以信用数据收集范围、信用评定、程序、等级评定标准、信用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为信用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启用守信激励机制,每年对信用评定状况进行公示,对信用等级好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信用等级差的予以公告警示。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使其信用状况与银行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著名商标评定、行业评优表彰、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追究中介个人执业行为责任的相关办法。

  六、加速分离脱钩,发挥行业协会职能

  ―――加快政企、政事脱钩。对隶属于政府的中介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要一律限期脱钩;对承担政府某些委托职能的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要予以界定,明确职责。

  ―――加快行业协会的“民办化”进程。行业协会要由“官办”向“民办”转变。转换过渡期内,在协会领导任职、工作决策、活动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应尽量减少行政介入和干预。政府要支持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发挥代表职能,代表会员表达利益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加会员对协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要发挥服务职能,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业务培训、宣传引导等服务。要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我约束,制定行业公约、会员守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构建中的独特作用。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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