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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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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巴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04-28

  【生效日期】1995-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巴车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199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中巴车营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中巴车营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巴车客运行业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中巴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巴车是指按核定线路,在起讫两点内不定班运行,按里程计费的核定座位10座及以上23座及以下的客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中巴车客运业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中巴车驾驶员、乘务员(以下统称司乘人员)和乘客,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中巴车行业。

  市、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巴车营运管理工作。

  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中巴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经营中巴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车辆或相应的购车资金和流动资金,必须备有不小于车辆总投影面积1.5倍的停车场地,配备经岗位培训合格的司乘人员。单位须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配有安全、机务、经营等管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经营中巴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或提供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文件或资料。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向税务、保险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等事宜。

 第七条 中巴车的经营区域、线路,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定。线路经营权竞投拍卖的,申请人须中标后,方可取得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按注册的车辆数向当地运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经营线路核准证、线路标志牌以及税务部门委托发放的中巴车专用车票。

 第八条 经营者按要求扩大经营规模的,应事先向原审批机关申办变更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发展。

  经营者停业10天以上或变换承包者的,应报运管部门备案。中巴车必须经营半年以上方可易主,并应向运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经营者歇业、合并、分立的,须在30日前报运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向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中巴车司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或提供辞职、无业及停薪留职1年以上证明,农籍人员须提供乡镇政府务农证明;

  (二)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含实习驾驶证),聘用司乘人员必须与经营者签订经运管部门认可,聘期为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三)司乘人员必须经运管部门岗位培训,并持有运管部门核发的岗位服务证。

 第十条 营运的中巴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安置统一的线路标志牌,张贴线路核准证,在车厢内醒目的位置张贴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标准和各主要站点车费价目表及投诉方法,市区中巴车悬挂统一车头牌;

  (二)驾驶室车门两侧喷印统一尺寸的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

  (三)车况达到的二级及以上标准、车身外观良好,设备设施齐全有效,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对所属(含承包)车辆的营运和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车辆投保;

  (二)按规定条件配备或聘用司乘人员,司乘人员聘用、续聘、解聘应报运管部门备案,严禁将车辆交与无岗位服务证的人员经营;

  (三)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清明运输、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四)参加经营资格和营运证件的年度审验,按时填报行业报表。

 第十二条 中巴车司乘人员在营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驾驶证等必备证件,佩戴岗位服务证;

  (二)按规定的起讫站点发车和进站;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使用行车路单,按序发车,不擅自载客、滞客;按核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超越和改变经营线路;临时经营本市范围内包车业务的,须经当地运管部门批准;

  (三)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费,收费后,必须主动出具车票;

  (四)载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第十三条 运管部门应根据旅客集散和道路交通情况,设立中巴车起讫站点。在起讫站点应实行中巴车统一排队,按序发车制度,并使用统一行车路单。主要起讫站点应设立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号码公告牌。

  市区内按现定站点上下客,不准招手停车。

 第十四条 乘客应文明乘车,上车应主动购票,不得在禁停路段和机动车道拦车,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不得污损车辆及设备。

 第十五条 中巴车司乘人员违反经营规定,乘客有权向运管部门投诉。投诉时应提供车辆牌号、车票、乘车过程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中巴车车身广告设置方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交通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三)项、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及未经批准经营包车业务的,暂扣运输证、线核准证及线路标志牌,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该经营单位全部或部分车辆停止营业3-15天,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及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中巴车营运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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