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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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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3

  【发布文号】浙劳险[1994]147号

  【发布日期】1994-08-09

  【生效日期】1994-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

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4〕147号〔1994〕财工83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鉴于物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和逐步改善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调整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单位中,凡按省委办〔1981〕24号,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20元的,改按120元发给。按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60元,改按160元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50元的,改按150元发给。

  按浙组〔1987〕1号、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享受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按上述标准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医疗补助费仍继续发给。

 二、以上提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已考虑出台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因素,因此,本通知实施前出台的有关精减退职职工物价生活补贴的决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将通过逐步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办法来改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各种补贴不再发给。

 三、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对象等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提高补助费标准所需的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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