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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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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适龄公民应征服役和优待安置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07

  【生效日期】1998-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

适龄公民应征服役和优待安置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182号1998年12月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征兵工作,鼓励入伍青年安心服役,支持部队建设,现就部分适龄公民应征服役和优待、安置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征集、优待和安置问题。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征集的年龄条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已落实单位的,在单位所在地报名应征,服役期间,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优待金标准按《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规定执行。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由户口所在地办理入伍手续并落实优待,服役期间保留原有身份,退役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参加当地公务员招考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二、关于小城镇改革试点中户口农转非适龄青年的征集问题。各地必须严格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规定的非农比例,不得擅自突破;要严格按照城镇兵征集条件办理此类人员的征集、优待和安置手续,不得擅自降低征集标准。兵源少的地区,农转非1年以内的此类青年,在本人、家庭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按农业户口的标准、条件征集入伍,享受农业户口青年的优待、安置政策。

 三、关于没有取得学历教育学籍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员的征集问题。此类人员不属缓征对象,各地可根据兵源情况自行确定征集与否。此类人员经体检、政审合格入伍时,所就读学校应按该学生在校时间长短,退还学生所交的学杂费。

 四、关于到艰苦地区服役青年的优待问题。到西藏阿里地区(属新疆军区防区,行政区域属西藏自治区)服役的进疆兵,其优待、安置可参照省政府、省军区1996年制定的进藏兵优待、安置政策执行。

 五、关于因城市改造户籍变动不满1年的适龄青年的征集问题。此类适龄青年应在现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由现户口所在地办理入伍手续并落实优待,政审由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共同负责。

  此规定适用于1998年冬季(含)以后退伍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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