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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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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34号

  【发布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2002-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战略目标,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股份公司组建工作,选择确定一批企业作为上市培育对象

  (一)积极鼓励企业组建股份公司予以培育上市。为促进企业上市,引导其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要积极鼓励其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有条件上市的企业,都要积极予以培育。

  (二)企业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以上;

  2、企业属于高科技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企业属国内或省内行业龙头企业;

  3、企业销售收入及实现利润在近三年稳定增长;

  4、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长性;

  5、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6、企业有在近二、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三)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同意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由市上市办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确认。被确认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培育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四)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做的工作:

  1、制订好上市工作的初步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2、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抓紧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互相监督制约的制衡机制。

  3、选择好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认真参加为期一年的上市辅导。

  4、选择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企业申请上市辅导、辅导验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要及时报送市上市办备案。

  二、培育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企业从确定为上市培育对象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凡含国有资产的企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可根据不同企业的类型及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近三年国有资产净增值部分中划出不高于35%作为股份,奖励给企业经营者和主要业务骨干及科技人员。原单位在近三年内已进行过同类奖励或企业在改制时已享受过有关政策的,作相应抵扣。

  若企业未能上市或上市后外迁,所获奖励要予以退还。

  (二)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参照《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杭政办〔2000〕19号)执行。

  (三)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与市财政、国资部门约定处理后,可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四)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五)企业上市后,根据企业所作的贡献,在一定期限内,由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扶持企业发展。

  三、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一)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日常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为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明确相应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督促、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要求和杭州市企业上市的总体工作目标,结合实际,提出企业上市工作目标,并把企业上市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

  (三)市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企业上市工作,按各自职能,尽心尽力为企业做好对口联络和各项服务工作,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促使我市更多的企业上市。

  本意见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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