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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1997-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根据情节,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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