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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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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 强企业技术改 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1994]11号

  【发布日期】1994-08-27

  【生效日期】1994-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1994〕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下功夫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加速发展,经济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面临新的情况。为保证浙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必须真正把立足点转到依靠科技进步、把技术改造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工业经济的技术水平和企业的整体素质,为此,特制定加强我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1、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主动适应新的形势,充分认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技术改造工作的领导,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作为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2、加强指导,完善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改造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充实力量,提高素质,完善服务。各级计划、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外经贸、土管、城建、环保、电力、消防、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共同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3、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各部门和企业要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认真做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工作。项目投资概算要打足,资金要落实,做到不留缺口。同时要增强企业投资的风险意识,强化投资者责任。

 二、集中资金,保证重点

  1、财政、金融部门要集中资金保重点,对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项目,在资金上要予以重点倾斜,已安排的资金要尽快到位,地方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对资金困难的地区,省专业银行要积极协调落实。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及时将下达项目贷款计划抄送同级经委(计经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银行技改贷款的引导,督促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重点项目的实施。

  2、充分发挥银行的主渠道作用,各专业银行每年技术改造贷款总规模的60%以上要用于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和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财政、金融部门要积极开辟多种融资渠道。各级政府也要组织和引导城乡信用社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为重点技改项目筹措资金。对重大项目,要组织银团贷款。

  3、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现行政策,要求企业在财务制度规定的幅度内提足固定资产折旧。企业为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有承受能力的,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其折旧年限可与租赁期限相等。

  4、积极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在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嫁接的企业,各方原承诺的贷款要继续给予支持。鼓励企业间的联合、兼并,将企业股份制改造与技术进步结合起来。

 三、加大投入力度

  1、为支持技术引进,省财政今年起增拨部分贴息资金,用于省主要技术引进项目贷款的贴息。

  2、抓好“九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按上规模、上水平的要求,尽快排出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九五”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九五”期间,省财政将在“八五”基础上加大力度支持省重点技改项目。各市、县财政也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力度支持重点项目。

  3、建立技术改造统筹资金。各地可视财力可能,将工业企业的上交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以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全额用于建立技术改造统筹资金。该项资金原则上有偿用于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经委另行制定。

  4、对城区企业的改造、迁建、转产,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企业自主进行老厂区的综合开发,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其土地开发的级差收益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5、凡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四、增强企业还贷能力

  1、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增强企业还贷能力。

  2、项目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竣工投入试生产的一年内,新增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还贷。

  3、对技改还贷任务重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改贷款的还款期限。

  4、对个别还贷任务重的重点骨干企业,其上交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可从技术改造统筹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以贴息或拨款的方式返还企业,用于归还技改贷款本息。

 五、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切实减轻企业改造的负担,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和摊派。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各级政府和部门可区别情况,酌情减免或缓交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和其他社会费用。

 六、奖励措施

  1、结合企业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可选择一些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新增效益与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分配适当挂钩的办法。

  2、建立项目目标责任制,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管理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实行必要的奖励。

  3、对于积极筹措资金用于重点技改项目,且有显著成绩的部门有关人员,要给予奖励,办法另订。

 七、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的统一规划,确定各自的重点项目,建立各级各部门领导对重大项目的联系点制度。要把企业技术改造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业绩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做好规划、检查、协调、服务工作。

  各地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效地促进技术改造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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