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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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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8]192号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8-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1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省委〔1998〕23号)的要求,“九五”后三年,省政府每年安排4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旅游产业。为落实这项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这笔资金,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投向

  (一)支持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二)支持开发有特色、上品位,对缩短旅游淡季有明显作用的项目;

  (三)支持新发现的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可供旅游业开发的项目;

  (四)支持有利于全省旅游连线成网,对发挥整体效应有直接作用的交通、信息、安全设施等方面的项目;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开发。

 二、资金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省、市(地)旅游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不超过3%~5%。

  (二)拨款。用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特别是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以及信息、安全设施等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奖励。用于开发后效果特别明显、对全省旅游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资金的报批

  (一)县(市)的项目,由县(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地)政府(行政公署);市(地)的项目,由市(地)政府(行政公署)报省政府审批。

  (二)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向省政府申报使用资金,应视情况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论证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省政府收文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将文件转省财政厅、计经委和旅游局、建设厅、文物局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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