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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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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8]127号

  【发布日期】1998-06-23

  【生效日期】1998-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8]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市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一)市内首创;

  (二)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

  (三)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市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并向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获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 经批准获奖的市级教学成果,须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市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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