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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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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 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9]287号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1999-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9〕287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自1985年建立乡镇财政体制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乡镇财政责权基本明确,事权和财权比较好地得到结合,有效地发挥了乡镇政府生财、聚财和理财功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乡镇财政建设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乡镇财政职能不够健全、体制不够完善、预算约束不力、监督管理薄弱、机构建设滞后、乡镇财政赤字和政府负债逐年增加等。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乡镇财政是我国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乡镇政府履行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管理职能提供财力保障,而且关系到国家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对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满足农村社会公共需求,推动我省小城镇和农村城市化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把乡镇财政建设成职能完善、体制规范、财源稳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收支平衡、高效精干的乡镇财政。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职能

  各级乡镇财政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对乡镇范围内的政府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协助上级财政部门组织好收入,协助乡镇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培植财源;根据乡镇政府的事权范畴,安排好乡镇财政支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负责和协助做好乡镇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在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要充分运用“两保两挂”、“两保两联”的财政政策,因地制宜地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理财机制,调动县乡两级政府培植财源、科学理财的积极性。

 四、对乡镇财政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乡镇政府应建立综合财政预算,把乡镇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乡镇财政管理。乡镇政府应根据综合财力状况,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乡镇政府性支出资金应由乡镇财政统一安排和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应由上级财政部门审核资金的落实情况后,再按程序办理有关事项,不得超越财力可能搞建设。要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乡镇财务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乡镇政府日常支出管理原则上实行乡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上级有关部门不得在乡镇乱开支出口子。

  对乡镇财政的历年累计赤字,要制定计划,逐年消化。在确保当年财政收支综合平衡的前提下,原则上预算内累计赤字3年内消化完毕,预算外累计赤字5年内消化完毕。对已经形成的乡镇政府的担保、集资及其他债权债务等,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限期妥善处理。今后乡镇政府或财政不准提供经济担保。

  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是乡镇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应纳入县对乡镇财政体制统一管理。除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乡镇各项收费中私自提成。乡镇收费要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五、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提高财政人员素质

  乡镇财政部门是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乡镇规模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财政工作人员,重点选配好专职财政负责人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所需编制在乡镇行政编制中解决,以确保乡镇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在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对乡镇财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

 六、积极培育乡镇财源

  加强乡镇财源建设,使乡镇财政有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开展乡镇财政工作的前提。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乡镇财政要理清财源建设思路,继续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提高乡镇企业经济效益,巩固主体财源;大力发展效益农业,稳定基础财源;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培养新兴财源;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拓展替代财源;加强乡镇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在乡镇财源建设上,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农户拓展新的经济发展路子。

 七、加强对乡镇政府财政财务工作的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乡镇政府的财政财务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比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把乡镇原有赤字消化进度和当年综合财政收支平衡情况,作为对乡镇政府及具主要领导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并落实具体的奖惩措施。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财政的监督职能,加大对乡镇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力度。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乡镇财政的年度审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赤字乡镇和乡镇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肃各项财经纪律,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工作的管理。

  乡镇财政建设工作,关系到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农村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支持乡镇财政建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切切实实把我省乡镇财政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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