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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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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15

  【生效日期】1998-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

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8号1998年8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提出的《关于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

         (宁波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为了积极推进产权制度等各项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深化改革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实际困难,现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的若干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与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并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中,因优化劳动组合而下岗且难以再就业的职工,可由市(区)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行全托管。具体对象为1997年年末在册的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即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应退休)的下岗职工。

 二、企业与人员审核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市属企业,由市各行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直接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就业办);海曙、江东、江北区属企业,由区各行业服务中心先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市再就业办。市再就业办在接到各服务中心申请后,定期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各相关工作小组,共同审核。

  经审核符合范围和对象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由企业填写《托管人员花名册》后报各服务中心,各服务中心提供本服务中心与企业和托管人员签订的全托管协议,报市再就业办(区属企业的人员,由服务中心报区再就业办初审,后报市再就业办),由市再就业办审定托管人数、生活费发放标准和托管经费总额。

 三、全托管人员的待遇

  凡符合全托管范围和对象条件的人员,在进入各服务中心全托管后,其生活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人员,实行准退休,由服务中心按其本人进中心时可计发的月养老金的80%发放其月生活费,不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月发给的生活费低于1.3倍市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1.3倍市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5年以下的人员,先实行离岗退养,由服务中心按1.3倍市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月生活费,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时,改按准退休办法计发其月生活费。

  上述人员托管期间工龄照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市统一规定计发养老金。

 四、托管经费的构成和来源

  托管经费由以下二部分构成:托管人员的生活费;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即20%部分)。

  托管经费由企业(行业)、财政和社保部门共同承担。市属国有、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由企业(行业)、市财政、市社保机构各出资三分之一;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国有、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由企业(行业)、区财政、市社保机构各出资三分之一。

  筹集的托管经费不足以实际支出时,其不足部分由企业(行业)、财政、社保部门按上述同比例分担。

 五、托管经费的筹集与拨付

  根据市再就业办审定需拨付的托管经费总额,由各服务中心填写《托管经费汇总表》报市再就业办(凡区属的,先报区再就业办初审,后报市再就业办),经市劳动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行业)、财政和市社保机构按各自的出资额,根据企业(行业)改制进度和用款需要,分年度划拨到市(区)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专户。凡改制后原企业法人主体不复存在的企业,由接收方企业(即兼并企业的兼并方,破产企业的接管方,解体企业的接受安置方)按上述规定划入市(区)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专户,其余企业必须将企业应承担的全部托管经费一次性划入市(区)再就业专项经费专户。

  各服务中心根据企业改制进度填报《托管经费审批表》,经市劳动、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托管经费从市(区)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专户分年度拨付各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按月支付给托管人员。

 六、日常管理工作

  各服务中心要为全托管人员开设养老保险专户,负责按月在托管人员生活费中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月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缴到市(区)社保机构的养老金专户。在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托管人员的医疗费暂按原支付渠道处理。托管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免交。

  各服务中心必须制定托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市属行业的,每季度末将《托管经费使用情况表》上报市再就业办和市财政部门;区属行业的,每季度末将《托管经费使用情况表》先报区再就业办和区财政部门,由区再就业办汇总后报市再就业办和市财政部门。

  托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设置科目,对暂时不用部分存入银行,其增息部分并入托管经费专户。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托管经费挪作他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托管经费的具体测算办法和有关表册由市再就业办制发。

 八、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再就业办负责解释。

 九、各县(市)和镇海、北仑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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