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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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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52号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2001-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1〕52号)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以后,我省旅游产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对外开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产业体系基本建立,旅游产业的支柱地位已初步确立,为加快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目前我省的旅游产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先进省市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旅游产业在率先实现现代化、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文化大省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旅游经济强省。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规划,促进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科学制定旅游发展规划。通过对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批。在制定《浙江省“十五”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邀请国内外专家编制《浙江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地区间协作配合,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快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制定工作。各地制订的规划要与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

  2.合理开发与保护旅游资源。按照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开发、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旅游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旅游总体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旅游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规划的实施、监督,提高项目策划水平,克服我省旅游产品“低、小、散、弱”问题,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积极引导,多方筹措,加大旅游产业的投入力度

  3.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省政府2001-2002年每年再安排风景旅游专项资金5000万元(其中风景区建设资金3000万元,旅游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风景区的建设和贴息、旅游精品项目的贷款贴息、扶持精品旅游线路的开发、公益性旅游项目的建设、旅游商品开发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旅游发展需要,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

  4.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对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经营权等形式,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产业。要重点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重点项目和相关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民间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和建设。

  5.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成长性高的优势骨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支持并鼓励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大企业、大集体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选择部分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建设计划,积极争取国债的支持。组建投资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探索旅游产业新的融资方式。

  6.积极引进外资。利用我国加入WTO的契机,进一步扩大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力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吸引外资投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采取BOT等方式。鼓励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和运输企业。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基础上,鼓励利用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

 三、加快旅游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

  7.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培育旅游精品。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风景旅游资源,在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加大开发和整合力度,创建若干规模大、品位高、特色突出、配套完善的世界级、国家级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支持西湖、普陀山、雁荡山、江南古镇等景区、景点申报世界遗产。发挥现有著名景区和线路的品牌效应,丰富文化内涵,进一步塑造浙江特色的旅游精品。开发融各类特色专业市场与区域特色经济于一体的旅游产品,培育以高科技为内涵的现代农业、工业、教育等旅游项目,树立浙江旅游品牌。

  8.加快旅游开发区建设。加快旅游度假区的建设步伐,对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实行与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同的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规划为生态旅游示范区,在旅游资源丰富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山区、海岛旅游扶贫试验区,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9.加大对旅游项目用地的政策扶持力度。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评估确认价的80%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一般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可在5年内缴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经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项目,可免缴土地定金。对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预留地,可一次征用、分期出让,并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同级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省内外经济主体兼并各类旅游企业,可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投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30年使用期,并免缴土地使用金。

  10.大力发展旅游商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

 四、加大宣言促销力度,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11.加强对浙江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策划和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精品、名牌产品的宣传促销力度,广开宣传促销渠道,不断提高浙江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在主要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要设立联络处,开展宣传促销,开发客源市场。简化旅游市场开发人员赴海外促销的审批程序,实行“一次申请一年有效”的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活动中,要积极宣传浙江旅游的整体形象。在加强政府宣传促销的同时,引导和帮助旅游企业针对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宣传促销机制。支持省内的主要国际和国内旅行社按照“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的原则,在主要客源国家和全国建网布点,拓展国际和国内市场。

  12.完善旅游促销手段,实现促销手段的现代化和多样化。充分利用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开辟旅游宣传专栏,提高旅游宣传覆盖面,增强旅游宣传实效。积极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浙江之旅”旅游信息网,提供优质的旅游信息服务。健全旅游者信息调查制度,建立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及时把握旅游者需求动态,引导有序旅游。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13.利用会展节庆活动促进旅游发展。积极申办、组织各种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展览、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借势造市,形成良好的旅游效应。对重大的旅游节庆活动,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方法,使其逐步走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和运作。

  14.加强区域性的旅游合作。充分利用长江三角洲旅游资源互补性、关联性强的特点,加大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旅游合作的力度,发挥以江南风光为特色的旅游整体优势,树立浙江旅游品牌。利用与上海毗邻的区位优势,加快与国际大都市接轨的步伐,根据上海落地签证和免签证时间延长后入境旅游方式的变化,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促进入境旅游的发展。

  15.积极鼓励入境旅游。对接待海外游客和创汇成绩突出的国际旅行社,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和旅游等部门另行制定。涉及旅游客运企业的客运附加费的征收可予以优惠。

 五、深化改革,增强旅游企业活力

  16.加大旅游企业的改革力度。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组建旅游企业集团和各类旅游管理公司,鼓励其向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对中小旅游企业,主要通过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改革。加快旅行社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开展中外合资、合作旅行社的试点工作。通过二三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国有旅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国际旅游集团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省内旅游企业的经营和管理,鼓励省内有条件的旅游饭店集团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发展连锁店,引导旅游饭店集团加入加际性连锁经营网络。

  17.实行技术和管理创新,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通过市场行为公开选聘企业经营者,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鼓励技术要素、管理要素等参与收益分配,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六、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旅游产业的整体素质

  18.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抓紧制订配套的旅游法规、规章,形成完善配套的旅游法制体系。建立省、市和重点旅游县(市)旅游质监机构,健全旅游执法体系,提高旅游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旅游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旅游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民间性、自律性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19.大力推行旅游标准化工作。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等,推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设施和服务标准,加强对星级饭店评定和旅游区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对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的规范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档次和水平。加快实施导游资质认定工作。完善旅游价格管理机制,规范旅游价格。

  20.加大旅游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培育高素质的旅游人才队伍。坚持学校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努力培养高、中级旅游策划、开发和管理人才,优化旅游行业队伍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全面推行资格认证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竞争上岗机制。加强高等院校中旅游院系的建设,加快省旅游高等职业学院和其他旅游培训机构的建设步伐。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旅游人才引进的力度。

 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21.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建设立体开放的快捷旅游效能网络。民航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开通我省至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外主要客源地和出境游目的地国家的航线航班,鼓励外省市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经停我省。“十五”期间,实现现有4A级旅游景区景点与省内各中心城市以及本省与周边省市著名景区之间高等级公路的连通,加快其他景区景点主干公路、旅游专用公路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大力发展旅游城市至旅游景区景点以及旅游景区景点之间的旅游专线客车,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专线车运行提供方便。取消旅游车辆进入城市的限制。加快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为旅游车辆通行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利用东海、钱塘江、大运河和江南水乡的优势,大力发展安全、舒适、高速的沿海和内河交通,提高旅游船舶的档次,发展水上和海洋旅游。

  22.以加快城市化进程为契机,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要把创优秀旅游城市作为实施城市化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把创优标准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之中,完善城市旅游功能。城市旅游基础设施的安排要优先于一般城市基础设施,重要城建项目、大型建设工程和文化设施的建设要充分考虑旅游的功能,符合创优标准。

  23.努力为旅游企业营造公平宽松的经营环境。有关部门要规范管理权限,对旅游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杜绝多头检查。做好企业清费减负工作,对涉及旅游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和整顿,坚决取消各项不合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行或变相向旅游企业推销其商品。对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价格政策。

 八、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

  24.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把旅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对旅游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真正把旅游产业的发展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同时,建立各级政府旅游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列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

  25.各级政府按照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要求,以机构改革为契机,逐步完善有利于旅游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各地要在总结县级旅游管理体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大胆探索适应旅游发展要求的管理模式。

  26.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旅游意识,主动支持、配合旅游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培育旅游支柱产业。计划部门要配合旅游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把旅游发展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产业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林业、水利、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门,要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以资源保护促进旅游发展,以旅游发展促进资源保护。公安、交通、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安全、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不断创新,以高度的责任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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