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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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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 院所和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17号

  【发布日期】2002-04-24

  【生效日期】2002-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政办〔200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9号)、《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精神,加快改制步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科研院所转企改制时,可以参照企业改制的提留标准和杭政〔2001〕14号文件规定的提留顺序,从净资产中提取离休干部"两费",并按规定向市社险办足额缴纳。转企改制后,离休干部的养老、医疗等待遇不变,"两费"由市社险办按规定支付。

  二、科研院所转企改制时,可以按照杭政〔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人均2万元的标准和提留顺序,从净资产中提留已退休人员(含符合规定提前退休人员,下同)的医疗费。转企改制后,已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属于单位支付的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待退休人员医疗费实施社会化管理时再进行清算。

  上述一、二条规定适用于本文件下发时尚未批复改制的科研院所。

  三、在市有关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规定出台前,科研院所的离退休人员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

  四、有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是否保留其"特许经营权",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编委办公室共同认定。

  五、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由市国资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改制批复意见,办理资产处置的审核。

  六、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单位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具体政策按照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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