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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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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2003〕7号

  【发布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2003-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国家建设征地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简称农转非人员)逐年增多。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现就市区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援助和失业保险办法,促进农转非人员向城镇就业过渡

  农转非人员中,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求职愿望的,凭农转非证明、户政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杭州市失业证》后进入劳动力市场,并通过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实现市场就业。

  登记失业的农转非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市失业人员培训同等优惠政策。

  凡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人员,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按城镇失业人员当年享受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在办理城镇失业登记手续后未就业的,次月起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农转非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享受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同等政策待遇。

  鼓励农转非人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农转非人员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发证后,享受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同等优惠政策待遇,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对其开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提供便利与帮助。

  二、实施“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人员应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参保。

  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人员,可按“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基数为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9%。

  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并报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农转非人员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并按规定缴清费用。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按低标准缴费的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其建账规模为8%,全部作为个人缴费计入。

  低标准享受的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缴费系数为0.70。按上述计发办法领取的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410元*/月的,补足至410元*/月。

  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农转非人员,不适用提前退休规定,其基本养老金计发不适用最低基本养老金的规定,调整养老金时按缴费系数相应核减。丧葬费、抚恤费的计发,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退休人员相同。

  按低标准一次性缴费的农转非人员,又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包括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费的,其按低标准一次性缴费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可累计合并计入。缴费年限可累计合并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包括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视作缴费年限或将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总额按规定办法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及7年以上的,以及上述各项缴费年限相加满7年及7年以上的,可将15年的低标准缴费年限折算为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年限8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及待遇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相同。

  三、将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农转非人员在劳动年龄内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转非人员就业后,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就业的,由个人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规定办理参保,享受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切实保障农转非人员基本生活

  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的人员(包括在校学生),或已经超过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实行货币补偿,作为其基本生活来源。

  农转非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明确经费来源,确保经费落实

  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涉及面广,影响周期长。应根据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明确所需费用的来源。

  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就业援助政策的各项经费,统一列入财政就业援助经费预算。

  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总额的70%在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费中列支,30%在土地出让金收益或社会保险后备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按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负担。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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