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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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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在省级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省委[1995]7号

  【发布日期】1995-03-08

  【生效日期】1995-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在省级机关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通知

(省委〔1995〕7号)各市(地)委,省级各部门党委、党组:

  为了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省委九届三次全会扩大会议的部署,现就在省级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范围和任期时限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范围,是省级机关非选举产生的部委办厅局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任期制的任期时限,与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的任期相一致,一届为5年,起迄时间顺延半年。任期中间新进的领导干部,随班子一并任职到期;年满58周岁的,不再留任;年满57周岁的,不再新进班子。领导干部在规定的任职年龄内,经重新任命可以连任,但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10年,已超过10年的交流轮岗。

  本届任期时限,省政府工作部门从1993年7月起至1998年7月止,省委工作部门从1994年6月起至1999年6月止。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程序和步骤

  (一)由省级机关各部门对本单位1993、1994年度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本任期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意见。

  (二)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级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整体素质较好、结构合理、团结协调的领导班子,可直接提交省委研究审批,实行任期制;对条件暂不成熟的领导班子,先进行调整、提高,条件成熟后再报省委研究审批。

  (三)批准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任务、职责和特点,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为省委科学、准确地考评省级机关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三、严格干部考核制度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必须同严格干部考核制度结合起来。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任期内的考核分全面考核和民意测验两种。全面考核每两一次,要以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式,组成非常设考评机构,先请有关领导、本单位的干部群众、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重点评议工作实绩。在此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经考核确认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可以在任期内进行调整。不进行全面考核的年份,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年度考核,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测评。任期满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重新进行考核。对群众反映好、工作出色、符合继续任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审批任命,继续任职;未任命的,自然解除领导职务。

 四、切实加强对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工作的领导

  在省级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省级机关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工作上新台阶的重要措施来抓,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省委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及时研究和解决任期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这项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中共浙江省委

                          199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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