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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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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所辖县(市)城市信用社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1999]133号

  【发布日期】1999-11-04

  【生效日期】1999-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所辖县

(市)城市信用社处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9〕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整顿我市所辖县(市)城市信用社工作,前阶段在市政府和有关县(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县两级人民银行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已经人民银行验收完毕,县(市)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即将进入实施处置阶段。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0号文件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处置工作要在有关县(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由人民银行有关县(市)支行组织实施。有关县(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支行要在统一所辖城市信用社董事会、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各方思想认识,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责任与措施的基础上,于11月15日前确定并上报各城市信用社的处置方案。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处置工作。

 二、处置工作的原则

  根据国办发〔1998〕140号文件以及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城市信用社的整顿处置工作立足于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在充分尊重信用社法人意愿和地位的基础上,原则上设在县(市)的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管理,城市信用社的体制暂时不变。处置的方式有以下3种:

  (一)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

  (二)城市信用社名称暂时不变,法人资格不变,接受县(市)联社行业管理。

  (三)对存贷款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较强的县(市)城市信用社不愿意归口当地县(市)联社管理,又没有或不愿被商业银行收购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董事会3方共同提出意见,报经上海分行批准后,暂缓处置。

  处置过程中,各城市信用社股东不得办理退股。

 三、处置工作的要求

  城市信用社的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各地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在制定处置方案时,要从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信用社长远健康发展出发,周密考虑各种因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在实施处置前,要过细做好准备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应付支付风险的预案;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内紧外松,协调配合,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共同确保一方金融平安。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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