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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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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购置使用小汽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省委办[1994]44号

  【发布日期】1994-11-17

  【生效日期】1994-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购置使用

小汽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4年11月17日省委办[1994]44号)  按照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精神,现就1992年7月1日以来我省党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下同)违反规定购置、使用小汽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全省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律停止乘坐“奔驰”、“林肯”、“宝马”、“凌志”、“凯迪拉克”、“劳斯莱斯”以及其他排气量大于3.0升的进口豪华轿车,并在现有车辆范围内换乘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用购买新车的方法换车。停止乘坐的车辆,经各级清理部门审核后由各单位变卖处理,但国有企业不得购买上述车辆。少数确因工作需要改作外事接待用车的,由市(地)小汽车专项清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经省小汽车专项清理办公室批准。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进口轿车也要在现有车辆中予以调换。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积极创造条件,带头执行中央规定。换车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换国产车。今后购置小汽车由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根据中办发〔1994〕14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购置小汽车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二、对车辆来源违反规定的按如下原则处理:

  1、1994年3月10日前非法购买的走私车,未按《关于认真清理、限期处理进口汽车管理余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浙打私办〔1994〕1号)规定处理的,按此规定酌情处理。在此以后非法购买的走私车,由省小汽车专项清理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处理,并视情给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以纪律处分。

  2、向企业和下属单位换乘的各类小汽车,必须退还被换单位。确实难以退换的,由同级小汽车专项清理部门核定补足差价款,办理过户手续。

  3、接受企业和下属单位赠送或无偿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小汽车,一律清退。

  4、借用的小汽车,凡资金、产权均属被借用单位的,一律退还。以企业、个人名义购买的小汽车,由控办按违控处理,并补缴调节基金,办理过户手续。

  5、租赁的各类非生产性小汽车停止租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资金来源违反规定的按如下原则处理:

  1、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摊派或接受企业、下属单位赞助购车的款项,一律退还。还款确有困难的,应变卖车辆归还。

  2、挪用救灾款、扶贫款、教育基金、集资款等专项资金购车的,一律变卖车辆,按购车金额归还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以纪律处分。

  3、拖欠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部分)的县(市、区)党政机关购买的排气量大于2.5升的豪华小汽车和拖欠本单位职工工资或亏损的其他单位购买的小汽车,一律变卖,所得款项用于补发工资或弥补亏损。

 四、1994年3月10日以后继续购买的前述6种车以及其他排气量大于3.0升的进口豪华轿车,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没收,罚没款交同级财政,并给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以纪律处分。

 五、在自查中隐瞒不报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小汽车以及在处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直至没收车辆,并给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以纪律处分。

 六、其他违反控购纪律购买的小汽车,由各级控办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处理意见下达后,各地要在年底之前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小汽车专项清理办公室。

 八、本处理意见由省小汽车专项清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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