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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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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常山县人民政府修编辉 镇同弓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单位】衢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2003-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常山县人民政府

修编辉埠镇同弓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常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修编辉埠镇同弓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常政〔2003〕21号)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县修编辉埠镇、同弓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两乡镇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到2010年应是原规划指标和经批准调整指标的叠加数,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其他各项指标应符合常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两乡镇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数据应采用修编当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并真实、准确地说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土地利用分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并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用地区、待置换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明确各区块的土地用途。

  三、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村民意见,并与常山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村镇规划相衔接,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修编后的辉埠镇、同弓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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