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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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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4]196号

  【发布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1994-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4]19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坚决制止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医药管理水平也有了新的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药品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二是药品经营秩序混乱,药品购销中行贿、索贿、收受回扣等不正之风严重;三是违法、失实的药品广告泛滥;四是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中西药品。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对加强药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体系。

 二、严格把关、依法执行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和审核批准程序

  各级政府及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和审核批准程序。对未达到开办条件或者不符合审核批准程序的,不得批准开办;对已经开办而未达到审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申请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须经省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方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对未取得上述证件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地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

 三、规范市场,加强药品购销管理

  禁止设立除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向取得合法生产或者经营药品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不得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兽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人用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购销药品,应当实行公平竞争,禁止采用回扣或者行贿、索贿等手段购销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药品的宣传广告内容,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惩处违反药品广告规定,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患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四、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医药、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公安等部门,要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列为“打假”工作的重点。对制售假药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严厉惩治。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把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来抓,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对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领导,抓好药品清查整顿工作

  为了加强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药品清查整顿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全省药品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依法行使药品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药品监督管理的职权。

  省医药管理局是省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施行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如何,都要纳入药品行业管理的范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药品行业的管理。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经营主管部门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工作。

  各市、地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采取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药品清查整顿工作,并于1995年3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关于药品清查整顿工作的实施办法,将由省药品清查整顿领导小组另行下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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