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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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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0]58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2000-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五次

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

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58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

             2000年4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圆满完成人口普查的各项任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实施意见:

 一、以提高人口普查登记质量为中心,查清人口底数,搞准普查对象

  在人口普查登记之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此,户口整顿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0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以提高人口普查登记质量为中心,着力查清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户籍资料。通过户口整顿,着重要做到“六个摸清”:一是摸清常住人口底数、居住状况;二是摸清外来暂住人口的底数、居住状况、户籍所在地、暂住时间及原因等情况;三是摸清外出人口的去向、时间及居住状况;四是摸清街道、乡镇范围内居民区与行政村之间,家庭户与集体户之间的人户分离情况,包括有人无户口和有户口无人的情况;五是摸清持出生证、户口迁移证、复退证、释放证及因其他种种原因造成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的情况;六是摸清出生人口、死亡人口、重漏登人口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情况,做到人口底数清楚,基本项目登记准确齐全。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妥善地处理户籍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在户籍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在整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从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持社会稳定。对户口整顿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超计划生育、事实收养、复退军人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新建小区落户等户口申报登记问题,各级政府及公安、计划生育、民政、教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讲政治、讲大局出发,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的权利。

  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99〕4号)、《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85号)等文件精神,解决新生婴儿出生申报、夫妻分居投靠、离退休人员回原籍或投靠子女以及人才引进、投资移民、购房落户等突出问题。对已经出生而尚未申报登记户口的,无论是非婚生育还是超计划生育,都要准予登记,杜绝瞒报和漏报;对形成事实收养的,要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依法准予落户;对一些新建房屋、新开发居民区因未命名、未编制门牌号码、未明确隶属关系或配套设施不全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先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政策规定应当迁移且有条件迁移的,要动员办理户口迁移;对政策规定不能办理落户或项目更改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对一些虽有政策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可在户口整顿后期或在以后日常户籍管理中逐步解决。

  关于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钉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和《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8〕1号)文件精神,由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

 三、按照人口普查工作流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全省的户口整顿工作根据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流程,在试点的基础上,由点到面,有计划有步骤的展开,大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0年5月底前,为准备工作阶段。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中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户口整顿工作方案,印制相关表簿册;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清理整顿门(楼)牌。各市、地可选择一、二个情况相对复杂、有一定代表性的街道(乡、镇)进行试点,取得经验,为全面整顿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2000年6月至2000年10月中旬,为全面开展户口整顿阶段。采取上门入户核对常住户口和清理暂住人口的方法,以户找人和以人找户相结合,挨家挨户逐人逐项认真调查登记,对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经整改。

  第三阶段,2000年10月中旬至2000年10月底,检查验收阶段。各级人口普查办事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对户口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质量,经验收合格后,将户口整顿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户口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户口整顿工作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时间紧、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保障户口整顿工作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需要,将户口整顿工作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使户口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计划生育、粮食、劳动、民政、教育、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职,积极参与,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户口整顿工作。对户口整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相互协商,妥善解决。

  各级人口普查办事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在同级政府和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周密组织,扎实工作,切实承担起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职责。要选调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基层公安民警、治安积极分子、村(居)干部等参加户口整顿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人口普查和户口整顿的宣传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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