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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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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 强企业技术改 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1998]5号

  【发布日期】1998-04-01

  【生效日期】199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政〔1998〕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当前我省存在的企业技术改造增幅大幅下滑、技术改造能力不足的问题,切实改变技改投入少、进展慢的严峻现实,加大企业技改投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动我省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进一步提高我省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直到把“强化基础、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再创优势”的经济工作方针落到实处,现就加强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技术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1.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工作方针,进一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结构调整方案,按照“突出重点、提高起点、市场导向、效益优化”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导向,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改造步伐。力争在“九五”后三年全省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完成15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率达10 ̄12%,全社会技改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到23%左右。

 二、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工作的力度

  2.各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技术改造投资主体意识。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深化改革,努力挖掘技改的潜力。要用足用好有关扶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和资产优化重组等政策,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能力。

  3.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加强组织和协调,加强政策导向,及时研究解决本地企业技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相互间的新型关系,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良好氛围。

  4.各级经委、行业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要按照培育四大主导产业、调整三个传统行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尤其是“小型巨人”企业的总体要求,帮助企业制定完善发展规划,认真把握市场定位,高起点、高质量地选择项目,有效组织实施,努力化解企业投资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率。

  要排出一批结构调整重点项目,搞好项目储备,抓好前期工作。对若干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省重点技改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重点扶持。要选择一批重点技术引进项目,抓住国家进一步降低关税和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有利时机,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要选择一批利用外资项目,大力引进境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嫁接改造现有企业。要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抓好“九五”期间35项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及产业化,大力扶持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建设。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实行一条龙管理。

  5.各级土管、规划、城建、环保、消防、水电等部门,要制定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措施,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规定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采取“特事特办、一到即办”等方式,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设“绿色通道”。

  6.要建立健全我省全社会技术改造统计报表制度,全面掌握和分析全省技术改造投资完成情况,及时研究有关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三、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由企业自筹、利用现有厂房原地改造、不涉及引进技术设备和股票上市、其他生产和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项目,不受投资额度限制,由企业自主立项,报有关部门备案。

  省重点技改前期计划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补充。凡列入重点技改前期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8.属市(地)、县审批权限范围的厂区内技术改造项目,视项目实际情况,由各地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以联合办公的形式审批,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

  9.对于产品技术成熟、工艺简单的限额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审批时以技术经济评估报告、银行出资意见、环境影响评审意见为依据。

  10.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主持单位要对被审查材料严格把关,会前及早送有关审查单位;各审查单位必须持书面意见参加会议。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各审查单位应及时为企业办理项目实施的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或缓办。

  11.各有关项目审查部门应公开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申报的技改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书面审查和核准意见。

  12.项目承贷银行要加快对项目的评审工作,对企业技改项目的贷款申请要加快工作进度,贷款项目及额度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的,1个月内出具书面承诺意见。

  13.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风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尤其是省重点项目进行协调和服务,办理有关审批、审查手续,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乱卡企业、以权谋私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

 四、有关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

  14.各市(地)县都要根据浙政〔1996〕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建立和完善技术改造统筹资金,并使资金逐年有所增长,回收部分全部纳入统筹资金。各级经委(计经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统筹资金的使用管理,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各地实行的所得税返还企业有偿使用部分,到期后也纳入技改统筹资金,继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5.技改任务较重和有条件的企业年综合折旧率可达12.5%,重点骨干企业的主要设备折旧率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加速30%。

  16.加大对省重点技改项目和重点引进项目的贴息力度,增加省财政贴息资金,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贴息资金。

  17.各金融机构要下大力气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要提高技改贷款的比重,对政府重点扶持、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要确保承贷资金按时到位。对重点项目,主办银行要提前介入、全过程服务,可采取直贷、联贷和银团贷款等方式,解决企业技改项目资金和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的需求。要积极帮助一些前景看好的困难企业缓解资金紧缺的矛盾。

  18.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国内资本市场,拓展技术改造融资渠道。股票、债券、基金等的发行和安排,主要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间接利用外资,也要向重点骨干企业倾斜。

  19.大力发展租赁业务,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手续费租金可以进入成本。

  20.省级各大投资公司每年须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参股、增资、融资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21.省和有条件的市、县经批准可开展担保基金或担保组织试点,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开发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22.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委〔1997〕25号及浙政发〔1997〕136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对于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各市(地)、县尤其是各中心城市政府,要认真清理有关收费项目,属乱收费的必须立即停止。要降低过高的收费,对重点项目的各项收费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要下降10个百分点左右,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

  23.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要坚决脱钩,使中介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从根本上杜绝利用行政权力与垄断地位,通过中介组织变相向企业收费的现象。中介机构为重点技改项目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幅度的低限执行。

  24.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登记卡由各级物价部门向工商企业发放;收费部门应向各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同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收费单位收费时,须持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登记卡上逐项填写收费时间、项目和标准、金额、依据、票据种类、收费单位等,要求收费人员签名盖章以备查验。

  25.建立技术改造项目收费举报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支持企业抵制不合理的收费,并积极举报投诉。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核验企业的收费登记卡,对顶风违纪的部门及办事人员,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26.建立技术改造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对实施技术改造业绩显著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对企业经营者给予表彰奖励。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技术改造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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