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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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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工会、省劳动人事厅关于 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81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7-08

  【生效日期】1990-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总工会、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0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企业退休职工人数激增,至1989年底,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已达31万人。党和政府对退休职工是重视和关心的,有关部门做了不少工作,特别是实行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制度以来,对保障退休职工生活起了重要作用。但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

  搞好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对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极为重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最终要向社会化管理为主过渡,但在当前条件下,退休职工的许多问题离开原单位还难以解决。加强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首先要在基层落实。企业已经建有退休职工管理组织的,要充分发挥作用;没有建立的,也要有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工会是职工之家,也是退休职工之家,企业行政要支持工会搞好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重视、关心,加强协调;但它又是一项群众性工作,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可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指导。明确省、地(市)、县工会是省、地(市)、县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应配备必需的管理工作人员。具体意见是省工会配3人,地(市)工会配2人,县(市)工会配1人,工资从统筹的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活动经费中开支。

  目前,我省市、县以下部分街道、镇已建立的退休职工管理组织,把退休职工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深受退休职工欢迎,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没有建立的地方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广。市、县工会要加强指导。

 二、筹集安排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活动经费。

  搞好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基层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需要有一定的活动经费,有关经费来源和使用,我们意见:

  1、自1990年7月起,在本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1)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名额提取千分之一,交主管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市、县工会统筹使用;(2)按本企业实有退休职工人数,每人一年提取25-30元,全部留本单位使用,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所提经费列企业“营业外支出”。

  2、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供退休职工使用的文娱体育用品,订阅报刊、学习资料,举办讲座,开展文体活动,及组织对退休职工的慰问等支出,不得发给退休职工本人。

  3、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活动经费是否提取和提取标准,由各地据情自定。

 三、适当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待遇。

  1、为了照顾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中一部分参加工作较早、连续工龄较长的职工,退休后不致于过多地降低收入,建议自1990年7月起,对省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规定的加发退休补贴费标准,各档提高5%,即原定加发15%的提高为20%,原定加发10%的提高为15%,原定加发5%的提高为10%。凡符合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的退休职工,加发退休补贴费后,其退休费、退休补贴费、特殊贡献(优异)待遇之和,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干部职工,可按12元标准发给夏令清凉饮料(费);书报(费)的发放,应与企业在职职工一视同仁。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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