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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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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7]128号

  【发布日期】1997-06-23

  【生效日期】1997-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1997]1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

  (二)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并向省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委托,省内部委属单位,可向省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获奖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 经批准获奖的省级教学成果,须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省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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