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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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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 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169号

  【发布日期】1994-08-26

  【生效日期】1994-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

宏观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系,确保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根据国办发〔1993〕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范围为各市(地)、县(市),省级各部门的城镇企业工资总额。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和经营方式的企业,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属于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建立和完善“弹性计划”与工效挂钩相互衔接的新的调控机制。各地区要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逐步统一地区“弹性计划”和企业工效挂钩的复合考核指标。一九九四年要将“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扩大到调控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量。在计算“弹性计划”的工资增量时,要以同口径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量(或工资含量)为主要考核指标。

 三、各地区劳动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弹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地区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职责。

 四、各地区劳动部门要随时对“弹性计划”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测,及时汇总所属企业编报的年度发放工资总额计划,如汇总数超过地区“弹性计划”工资含量系数时,要及时预警、分析原因并作出相应的调整。省劳动厅于每年七月份左右,对各地区上一年的工资总额弹性计划执行情况作出考核评价,发布信息通报,同时,将考核评价结果抄送地区主要领导。

 五、在一个五年弹性计划结束时,对无特殊原因超过省弹性计划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地区,按超过的工资总额等额增加其上缴省财政的数额,由省财政补贴的地区等额减少补贴,并且等额核减其下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的工资总额基数。对此,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省政府,经批准后执行。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分类调控和管理。逐一认定每个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控方式,企业工资总额分别采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按“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等办法确定。

  1、除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以外,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并依照省劳动厅、财政厅、计经委下达的《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实施意见》执行。

  经政府批准试行按“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的企业,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进行认真核定。

  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也未实行按“两个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其工资总额包干数由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2、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股份制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规定进行核定。

  3、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4、城镇私营企业工资总额,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自主确定。

  5、新建企业原则上参照同行业同类企业的工资水平以及企业人数等情况,核定其工资总额,待生产、经营稳定运转一个时期后,再确定其工资总额的调控方式。

  6、鉴于目前的劳动工资管理的实际,乡镇企业暂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范围。但由于我省乡镇企业数量多,所占的经济比重大,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和管理;乡镇企业也要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加强工资管理。

  各类调控方式的企业工资总额要全部包容在地区、部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之内。

 七、所有城镇企业都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具体要求是:

  1、企业均应按要求认真编制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送劳动部门,以下同)。

  2、企业要统一使用由劳动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填入《手册》,于年初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签章;其他企业将编制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入《手册》后,于年初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签章。

  3、所有企业必须于每年一月十日前向其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上报上年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及本年工资总额预测计划和有关经济效益指标预测情况;于三月底前上报上年有关经济指标一览表。

  4、除城镇私营企业外,各企业都要按月建立综合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台帐,并主动接受所属地区、部门的检查考核。台帐中应设下列指标:实现利税、工业净产值(非工业企业设销售或营业收入增加值)、职工工资总额、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工业净产值率、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增长速度的比例、平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比例、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等。

 八、各地区、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情况,劳动部门要逐步加强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总额的预测、规划和宏观调控工作,要建立企业工资总额检查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的检查监督,准确、及时地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的行为。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多提工资的,当年应如数扣回;当年扣不回的,用工资储备金抵补;无工资储备金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数。

 九、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执行,对企业和职工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征、缓征或免征应缴纳的税金,擅自减征、缓征或免征的,应予纠正。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部门可对企业予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行政责任。

  1、虚报、瞒报、拒报本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经济效益情况以及没有编制工资总额年度使用计划的。

  2、不按财务制度支付工资、奖金、乱摊成本费用的。

  3、逃避监督,在《手册》外支付工资、奖金的。

  4、坐支、套取现金支付工资或采用其他手段变相多发工资的。

  5、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

 十一、各级银行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工资支付的监督工作。对于无《手册》或《手册》未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备案签章或超额支取工资的企业,银行一律拒付。

 十二、各级劳动、银行、计划、财政、税收、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工作,以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地、县和省级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浙江省劳动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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