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浙江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浙江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日期】2004-05-28

  【生效日期】2004-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在乡村从事中医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zj/laws/ba7eadff5c25b7cc682aedfaef6a1511f603428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