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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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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1998]10号

  【发布日期】1998-10-27

  【生效日期】1998-10-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199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研究开发,加强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加快引进科技机构和科技人才,加大对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包括海洋生物)与医药、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扶持力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1998年至200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1600万元资金,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的贴息、引进科技机构的补助和高新技术成果中试项目的风险贷款。该项资金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二、每年择优选择一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其中市区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按同期银行利率一年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贴息,县(市、区)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按同期银行利率一年期利息的三分之一贴息。

 三、对以多种形式引进的科技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并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四、积极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中间试验,考虑到中间试验的风险性,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以风险贷款形式,贷款给中间试验项目实施单位。当中试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时,企业应以同期银行利率归还本息;如中试失败,政府酌情予以减免。

 五、积极鼓励中央各部委、市外和海外留学生带高新技术成果来甬实施转化,并优先享受项目贴息或风险贷款的优惠。

 六、对于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或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从市外、国外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三项经费,择优补助。

 七、1998年至2000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免收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返还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50%的自来水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免收组建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省收取的除外)。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留地方部分,由财政视情先征后返。项目的转让收益,其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

 九、在甬注册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甬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征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经市财政批准可列收列支,返还给高新技术新产品生产单位。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机关核准,头两年交纳的所得税留地方部分全额返还,后三年交纳的所得税留地方部分50%返还。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返还税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由财政机关核准,再返还50%留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留地方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优惠,经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财政机关批准,对该项目头三年交纳的所得税留地方部分给予全额返还的优惠。

 十五、依托有优势的高新技术行业和优先发展行业重点企业建立一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在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时所获得的收入,享受市级科研院所的财税政策。

 十六、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

  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十七、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荐评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突出其业绩和水平。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予以破格越级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

 十八、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甬实施转化,或高新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引进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经市科委、人事局和财政局认定,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子女及与项目有关的人员调入本市,免交城市建设费,其调入我市生活安置所需费用允许进入企业成本。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聘请外国专家进行项目前期咨询、技术诊断、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经营指导等,市引智办优先予以支持。

 十九、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财税局等部门组建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十、本规定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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