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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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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省委[1996]16号

  【发布日期】1996-04-03

  【生效日期】1996-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省委〔1996〕16号1996年4月3日)  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活动的补充和完善。1993年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快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步伐,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保障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同志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它放到重要位置;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有些现实生活中亟需的重要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立法的效率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了更好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加有效地行使地方立法权,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中发〔1991〕8号)精神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注重体制和政策的规范化,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特别是要加快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这对立法工作包括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一定要按照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性。要认真总结我省近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解决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同时,要把立法与执法、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推进我省的法制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学会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决贯彻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坚持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省内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积极成果,体现浙江特色,加快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引导、推进和保障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加强省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一)省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主要实行方针、政策的领导。

  1、确定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方针和重要法规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审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支持和保证立法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立法规划和计划。

  3、根据形势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建议立法机关对我省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并且长期适用的政策,加以总结提高,逐步形成规范,并通过法规程序转变为地方性法规。

  4、对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需要省委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作出决定。

  5、协调法制建设有关方面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6、讨论需要提交省委审定的重要法规。

  (二)省委讨论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

  1、政治方面的法规。

  2、重大的经济、行政方面的法规。有关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管理的经济方面的法规、有关管理体制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方面的法规等。

  3、涉台、涉侨、涉外和涉及军事方面的重要法规。

  4、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中需要提请省委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省委讨论重要法规的程序:

  1、政治方面的法规制定前,起草部门应就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向省人大常委会或其党组提出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审定。其中需要提请省委讨论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省委审定。政治方面的法规草案基本成绩时,在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省委,经省委讨论同意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按照法律程序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2、其他需提请省委讨论的重要法规草案基本成熟时,在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省委,经省委讨论同意后,再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按法律程序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3、省委讨论重要法规,主要就其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一些重要法规条文进行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报请省委讨论法规草案时,应有报告和简要说明,说明立法依据,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及其如何处理和规定的,协调中有哪些重要的不同意见,还有哪些重大问题需要省委决定。

  4、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讨论的重要法规草案,一般应在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议审议前20天送达省委。省委讨论后,在法规草案审议前5天将有关部门批复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5、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应积极贯彻省委的批复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

  (四)除确需提请省委讨论和审定的法规外,其他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拟定和审议。

 四、支持和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立法权

  省委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超越法律程序,不取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省委充分尊重和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有效地行使地方立法权,积极帮助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要加强法规草案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有一位副省长负责这项工作;各分管副省长要亲自抓有关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部门系统的法规草案的拟制,省长或常务副省长要做好协调工作。法规草案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再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承担法规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从全局利益出发,坚决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组织力量、落实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实施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做好法规起草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支持人大依法加强执法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努力提高执法检查的水平和实效,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保障和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日常工作,由省委书记办公会议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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