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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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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促进丝绸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5]186号

  【发布日期】1995-10-16

  【生效日期】1995-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丝绸行业发展的通知

(浙政发[1995]1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丝绸是我省的传统优势产业,长期以来为国家积累资金、出口创汇、扩大就业、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主要由于受国内外市场疲软和丝绸原料价格大幅度上升等因素影响,加之丝绸行业自身存在的生产总量过剩、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丝绸行业经济效益严重滑坡,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的严峻局面,已直接影响到我省的外贸出口、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为帮助丝绸企业克服困难,早日走出困境,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丝绸行业有关政策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搞好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技术进步

  1、针对丝绸行业面临的形势和发展趋势,丝绸行业制定“九五”规划要把重点放在印染后整理技术的提高上,并以此带动缫丝、丝织和服装工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要大力推广已有科研成果,特别是最新而且成熟的科研成果,认真做好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加强对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增加产品对市场的适应性,促使丝绸骨干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对“九五”期间全省丝绸行业改造计划,省计经委要会同省丝绸公司认真做好项目的安排落实工作。对需要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要抓紧上报立项。各级财政、银行和其他有关金融单位要在资金、贷款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3、为鼓励丝绸骨干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省政府常务会议[1992]8号纪要确定的对全省丝绸行业技术改造实行资金贷款及贴息支持政策要确保落实到位,省财政要从1996年到期收回专项用于丝绸行业的技改贷款中,再安排1亿元1年期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解决丝绸行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同时,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和争取1995年至1997年带专项贷款的丝绸技改项目,对争取到的项目,省财政部门要酌情予以贴息支持。

 二、切实落实有关政策,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4、要把支持丝绸企业解困和调整丝绸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把解困看成是丝绸行业扶优限劣的机遇,选择一批发展前景好的重点骨干企业加以扶持。金融部门要选择一批企业从资金上重点予以支持,并努力降低资金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一定时限内,通过采取财政返还、贴息等政策形式,支持丝绸骨干企业调整结构。外经贸部门要在出口配额方面,给丝绸行业多一点倾斜。外贸出口退税,要优先照顾丝绸企业。

  5、鼓励处境困难的丝绸企业转产和发展第三产业。对丝绸转产和搞第三产业所需资金,各有关银行要择优扶持,积极安排。各级政府对丝绸企业结合城区改造所搞的转三产项目,在征收地方各项配套费用和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对丝绸企业在转三产项目中所应补交的地块出让金,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全部返回企业用于发展再生产。

  6、在国有大中企业丝绸企业清产核资中,对企业历年各种呆帐、亏损挂帐和潜亏等问题,要如实反映;各级丝绸主管部门、财政、银行要积极配合,按国家有关政策,抓紧处理。

  7、对离退休职工多、经营困难的丝绸企业,在确实难以按规定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经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分批或缓交的办法处理。

  8、考虑到许多国有老企业的现状和负担,对因兼并行为引起经济效益下降的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的贷款利息可实行减息;兼并资不抵债的企业,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可实行停息;对停产整顿企业所欠流动资金贷款,可实行停缓计利息。

 三、强化丝绸行业管理,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9、千方百计降低蚕茧收购和加工费用,特别是流通方面的费用要下决心压缩。供销、丝绸部门都要作出一定让利,能减的费用尽可能减掉,把一部分利益让给企业和农民。

  10、认真执行浙政办[1995]5号文件,整顿小丝厂,严格控制缫丝生产规模的扩大。省计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部署落实全省缫丝行业的调查、整顿工作,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深入清理和整顿,确保抓出成效。

  11、大力加强行业管理工作。省丝绸公司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实行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相结合,着力进行企业制度创新;优化重组存量资产,深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我省丝绸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效益,努力使丝绸行业尽快走出困境,恢复生机。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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