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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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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57号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2001-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01〕57号)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有经济快速发展,国有资产日益壮大,而且在结构和质量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器和事业发展的组织保障,占用着大量的国有资产,在我省占国有资产总量的比重已超过50%。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优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布结构,充分发挥其社会效能。

  (二)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产权不清、职责不明以及资产的价值和效能观念淡薄等问题还相当突出,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勇于实践,鼓励探索,加快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努力把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和产权制度改革相适应,与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切实强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推进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市场化、社会化,促使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分类指导,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机制

  (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不同类型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采取委托监管、转化经营等不同的管理模式。委托监管,是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按照隶属关系,统一委托其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监督、管理,以保证国有资产在使用单位的安全完整;转化经营,是根据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与特点,将其国有资产由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并落实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对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政法和社会团体机关)以及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委托监管。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与其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国有资产委托保全管理协议”,明确委托监管的对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国有资产保全目标考核责任制。

  (七)对承担中介服务、生产经营职能以及其他可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转化经营。通过单位改制改组,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偿转让、拍卖以及承包、租赁等方式,整体转为企业或社会服务组织,并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八)对斯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中承担后勤保障服务职能的资产,从事专业技术有偿服务职能的资产,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非公益性资产,可全部或部分地从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实行转化经营。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委托监管,由其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内部分账核算,逐步进行转化。

  (九)对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可通过市场获取收入的事业单位,在确保社会公共需要的前提下,可拓宽有偿服务领域,在政府宏观管理下,积极稳妥地实行转化经营。

  (十)对实行转化经营的单位,除整体转让、拍卖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外,都要明确国有投资主体,相应的国有股权由有关国资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考核责任制。

 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动重组和转化经营

  (十一)培育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国有资产跨地区、跨部门流动。加快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和资产调剂机构,为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和转化经营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载体和专业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统一纳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调剂机构进行,杜绝私下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简化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手续,打破交易壁垒,促使产权流动的顺畅进行。

  (十二)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受托监管部门可集中调剂使用或有偿转让,转让收入可统筹安排,专项使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体或大部分实行转化经营的,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可免缴“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对具备条件而未积极转化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逐年核减补助经费,并比照浙政〔1997〕13号文件规定,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所得必须全额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对有经营收入和服务性收入来源但尚未实行转化经营的事业单位,要按收入总额提取固定资产维修购置专项资金;允许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自我积累补偿机制。

  (十四)打破国有资产“地方所有”、“部门所有”的观念,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和转化经营中,严禁擅自处置、随意支配国有资产,坚决杜绝将资产收益福利化、小团体化。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

  (十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快财政支出改革,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强化约束机制。制定科学的分类定额标准,防止资产配置不合理。扩大政府采购的对象和范围,实现资产配置合理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统一核算,从源头上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入的监控。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和转化经营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凡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需报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七)重大投资项目试行财政委托评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投资工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单位自筹基建项目和其他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大支出项目,其项目预算事先应由财政(国资)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依据。

  (十八)建立对外投资审批和担保备案制度。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经受托监管部门同意,其中大额投资需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投资。严禁事业单位将投资收益截留私分或由受托监管部门调拨事业单位投资收益。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用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和抵押贷款,不得指使或强迫受托监管的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抵押。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受托监管的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资产财务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对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受托监管的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审计报告抄送同级财政(国资)部门。

  (二十)严格监督考核和奖惩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的各项制度,财政(国资)、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考核工作。对考核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各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的核算和管理,严禁账外设账、资金账外循环和收入隐瞒不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核算、管理和资产报废核销制度,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六、认真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二十二)从今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行政事业靴占用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贷款抵押,以及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经费支出结构和债权债务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通过清查、处置,进一步核实资产价值,理顺产权关系,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同时,针对财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

  (二十三)今年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各市也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明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开。省级清产核资工作由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七、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十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今年要选择若干部门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步推进,稳步实施,努力把我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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