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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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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12号

  【发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2002-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失业、下岗人员凡创办从事以下服务项目的劳动组织,均可认定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家庭清洁卫生、病人看护、操持家务、养老服务、幼儿看护和教育、幼儿或学生接送、孕产妇与新生儿护理、小家电与日用物品维修;

  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婚丧服务、老年茶室、缝补洗烫(除干洗)、车辆管理、自行车修理、初级卫生保健、家庭管道疏通、家庭水电维修与安装、送气送水与牛奶代理发送、净菜配送;

  货物装卸、搬运搬家等临时性、突击性、辅助性劳务服务,为劳动密集型都市产业配套提供的加工、劳务合作项目服务。

  二、失业、下岗人员创办从事以下服务项目的劳动组织,可先认定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再由工商部门核发注有�}预备期一年�}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营业执照:

  社区理发(除美容美发)、杂货供应、居民日用品代购、小报摊、打字复印、废旧物品回收(除废旧金属)、便民快餐点心。

  预备期满一年后,经审核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办理正式营业执照,结束预备期。如期满仍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延长一年预备期,也可申请停止经营。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自领取《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领取个体工商户、企业预备期营业执照的在预备期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照顾,并免收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城市公用设施基础费、居民环境卫生费、排污费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失业、下岗人员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如在服务场所落实上遇到困难,其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应尽可能提供帮助予以解决。

  五、凡有正常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但无技术特长,学历在初中及其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弱势人员:

  1、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的人员;

  2、男45-49周岁、女35-39周岁失业登记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下岗,单亲家庭失业登记或下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

  3、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中的人员。

  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也可认定为就业弱势人员。

  六、符合就业弱势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携带失业证(下岗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审核,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后,发放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七、市、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发文之日起,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招用编外勤杂人员计划总数70%的比例吸纳由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派送的就业弱势人员。按比例吸纳的就业弱势人员的待遇,由各级财政按高于一般临时工的经费标准予以安排。自发文之日起半年内,上述单位吸纳就业弱势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其招用编外勤杂人员的所有费用,财政不再安排。

  八、市、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已办�}协缴�}手续的就业弱势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且发给550元以上月工资的,可按每年人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补助。招用其他就业弱势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且发给550元以上月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年人均40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补助;劳动合同每满1年,上述单位即可凭招用就业弱势人员名册及《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等资料,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招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凭上述资料到市残联办理申领手续)。如因就业弱势人员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则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用工补助。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弱势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的,也按本条规定办理。

  九、就业弱势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就业援助补助费。

  十、就业弱势人员可免费参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培  训考核(鉴定)合格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也可自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培训考核(鉴定)的原始发票,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申领最高限额为300元的培训补助费;获《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凭《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和《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培训考核(鉴定)的原始发票,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申领最高限额为200元的培训补助费。

  十一、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真正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摆上突出位置,把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层层落实。要认真制订工作计划,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十二、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保证其编制、经费、人员落实到位,不得因编制、经费问题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积极主动,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共同搞好非正规组织就业和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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