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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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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 快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36号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2001-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纳米材料

应用及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1〕36号)  为加快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的升级,现就加快我省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加快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认识

  (一)纳米材料产业发展的趋势。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每一次材料技术的重大突破,都会引起一场生产技术的巨大变革。纳米技术将是本世纪工业发展的一项核心技术。纳米材料可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电子、航天航空等领域及各种材料的改性,产品的市场空间较大。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开始重视对纳米材料的研究和应用,推动了纳米材料产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逐步开始对纳米材料的研究开发,目前已在多个材料领域具有纳米级的产业化水平。近年来,我省纳米材料的应用及产业化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特别是粉体材料的产业化走在全国的前列。但是,目前纳米材料产业规模小、应用技术开发滞后、生产企业基础薄弱、专业人才紧缺、资金不足等问题,制约着我省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快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并给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带来积极的变化。纳米材料特殊的物理和化学性能,为我省塑料加工、磁性材料、建筑材料、涂料(油漆)、纺织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三)加快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成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纳米材料的应用及产业化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纳米材料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并将有效地促进种类繁多的新材料的形成及产业化。

 二、加快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加快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应用为突破口,突出重点,集成优势,集中力量,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纳米材料应用和生产企业,促进浙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

  (五)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目标是:到2005年,纳米材料研究、生产及应用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有明显增强,技术创新机制基本形成,一批纳米材料的生产、应用、产学研联合开发等项目初具规模。

 三、加快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重点

  (六)根据我省纳米材料应用及现有产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有重点地选择一些应用领域。当前,重点抓好纳米材料在塑料、合成纤维、磁性材料、涂料(油漆)与印染、催化剂、陶瓷以及蓄电池等产业中的应用。

  (七)结合国内外纳米材料应用的状况,选择应用条件成熟的纳米材料,组织研究、开发和生产。主要是开发生产以纳米氧化硅、纳米金刚石、纳米碳酸钙等为重点的非金属纳米粉体材料;以纳米氧化锌、纳米氧化铝、纳米氧化银等为重点的纳米金属氧化物粉体材料;以纳米银、纳米铁、纳米铜、纳米铝等为重点的纳米金属材料以及纳米碳化钨等金属碳化物。

  (八)围绕纳米材料应用和生产的实际,加快纳米材料的应用研究体系建设。建立有利于推动纳米技术发展的研究开发机制,初步形成适合我省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

 四、加快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九)把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浙江的实际,提出近期和中长期目标,指导和引导我省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

  (十)充分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及科技人员将纳米材料开发和应用的技术成果参与收益分配,加快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同时,将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省有关部门的科技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加大自然科学基金对纳米材料研究项目的扶持。

  (十一)大力组织纳米材料应用及开发的联合攻关。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鼓励走产学研联合开发的路子,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纳米材料研究领域的优势,选择若干个制约我省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集中力量进行联合攻关,培育和形成一批以企业为主体、有特色优势的纳米材料开发及应用研究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基地。

  (十二)努力办好浙江省纳米材料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等若干个重点应用研究开发机构,重点选择一批市场容量大、应用前景广的纳米材料应用生产企业,加大培育力度,系统推进纳米材料产业链建设。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力度,抓好现有企业中有一定基础的纳米材料应用项目,逐步扩大应用领域,拓展纳米材料应用的市场空间,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推进纳米材料生产企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

  (十三)加大对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扶持。优先将有一定规模的纳米材料应用和生产企业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五个一批”企业,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五个一批”企业的优惠政策。上述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技术创新项目补助和技术改造贴息。2001-200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纳米材料应用共性和关键技术的开发、工业性试验、技术(产品)推广、人才培训以及产学研开发基地建设等项目的贴息和补助。

  (十四)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单位,建立面向全省服务型的纳米材料测试中心,为企业提供优惠的测试服务。鼓励建立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信息收集,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时反映纳米材料研究、应用和生产单位的意见及要求。

  (十五)进一步加大对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逐步形成以企业投资为主体,社会风险投资参与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融资相结合的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纳米材料生产和应用企业进入金融市场上市融资。

  (十六)采取引进、培养和使用并举的方针,积极鼓励纳米生产和应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国内外引进急需的纳米技术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国内外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我省现有纳米材料专业人才的作用,加强知识更新的培训。省内高等院校要努力增加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应用的教学内容,加快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专业人才的培养。

  (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发展,省经贸委和省计委、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质量技监局等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集中力量,加快推动我省纳米材料应用及产业的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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