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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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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对《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执行情况进行 专项执法监察立项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1-06

  【生效日期】2000-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

关于对《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执行

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立项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0〕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关于对〈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立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

        若干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的立项意见

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政府令第77号的形式下发,并将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各级政府部门转变相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我们拟于明年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市政府第77号令为依据,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通过专项执法监察,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环节,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中心”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专项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执法监察的范围:《规定》所确定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专项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以《规定》确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贯彻落实《规定》的执行情况;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尽职尽责、廉洁从政、务实高效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有否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

  (二)有否对《规定》不尽职责,上推下卸,互相扯皮,议而不决,拖着不办行为的。

  (三)有否对《规定》搞应付、作表面文章,明改暗不改,瞒报和有意漏报审批项目,拆零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否对不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投诉的,以及在办理过程中接受申办对象礼物或宴请的。

  (五)行政人员(工作人员)是否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耐心、细致、周全地回答申办对象提出的问题。

 三、专项执法监察的办法与步骤

  专项执法监察采取自查、重点检查与专项举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从2000年5月份起,《规定》所确定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在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组织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各有关部门在2000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意见书面报告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二)重点检查。从2000年7月份起,由市监察局组织专门检查组,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对《规定》所确定的部门和单位实施明查暗访。同时采取听汇报、走访工作对象、现场察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及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我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开展专项举报,实行群众监督。市监察局将设立投诉中心,开通投诉热线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登记、转办、调处有关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制定期限办结日。

  (四)对执法监察发现的问题,根据《宁波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进行认真处理。属于单位和个人自查出来的问题可酌情或免于处理,属于被检查和群众举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一般问题将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任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五)市监察局通过对全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规定》情况的专项执法监察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查处,然后综合情况、分析原因,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

 四、加强领导,切实搞好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监督检查《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是保障《规定》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市政府切实加强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本部门的自查,并积极配合市监察局共同做好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各县(市)、区监察局要根据这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搞好专项监督检查,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

                            宁波市监察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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