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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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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1101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1997-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盗伐或毁坏古树名木、珍稀植物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决定;依法应当由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公安等部门作出处罚的,按各自的权限作出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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