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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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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1]91号

  【发布日期】2001-09-21

  【生效日期】2001-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生委、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在甬部、省属企业)均应聘任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助手,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履行职责,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必须通过专门培训,经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考核、注册,取得《浙江省安全生产主任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于用人单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未取得《浙江省安全生产主任资格证书》,用人单位不得聘用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三、今年年底前,我市建筑、石化、交通、矿山、仓贮等行业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人流、物流比较集中的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单位,必须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两年内,我市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的实行工作。

 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企业安全主任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它作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强化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五、我市实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安委会统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甬部、省属企业对这项工作有什么建议和要求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反映。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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