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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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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党政机关干部 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省委办[1994]35号

  【发布日期】1994-08-25

  【生效日期】1994-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

(境)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委办〔1994〕35号)各市、地、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总的是做得好的。有组织地派遣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境),对开阔干部视野,扩大对外交往,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个别地区和单位派遣机关干部出国(境)过多、过滥,不仅增加了财政支出,而且在群众和对外工作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境),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并按照精简节约的原则组团和选派人员。坚决杜绝一般性的、无实质内容的和照顾性的考察,严禁搞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副处(县)级以上,下同〕出国(境),必须是执行与自己主管工作有关的公务。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与主管业务无关及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一律不得借故出访。

 三、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暗示或授意国(境)外中资机构发邀请,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团组中“搭车”出访,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出国费用转由企业支付。

 四、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要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出访,在每年年初要作出预安排,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同团出访。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一年内一次。其中,分管涉外工作的领导及涉外部门领导可适当放宽;应邀参加学术会议和出国(境)讲学,可视实际情况确定。一次出访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两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六、凡在国(境)外举办一般性展览会、洽谈会,均由派出单位组织精干的业务团组负责工作。党政机关不得另行组团参加。

 七、各级出国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出国审批关。同时,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出国单位报批材料和有关部门意见之日起十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审核部门应在收到报批材料征求意见单之日起五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八、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上,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出国(境)的有关规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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