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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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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1997]17号

  【发布日期】1997-07-23

  【生效日期】1997-07-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1997]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文规定

  (一)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省政府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行文要少而精、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向省政府的请示,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同时主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省政府办公厅需待省委办公厅批办后才予办理。如涉及党的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

  (三)行文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或报告。

  (四)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请示解决的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应用抄送形式,并先行协商。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包括附件)一般报送15份。内容单一的请示件可报送5份。

 二、办文规定

  (一)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统一由秘书处签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各部门来文,由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其中需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办理的来文,作为“办件”交综合处处理。

  2、各地、各部门来文,不需要处理答复的“阅件”,由秘书处直接分发;需要处理答复的“办件”,交综合处处理。

  (二)综合处对“办件”,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属不符合行文规定或者不应由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处理的文件,注明不予处理的原因,退还来文单位。

  2、需省政府各部门直接处理的文件,填附“公文转办单”后,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抄件发有关领导和处室,同时告知来文单位与承办部门联系。

  3、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直接研究和协调所形成的办件,原则上交参与处室办理。

  4、根据文件内容,应由有关处室为主办理的,在公文处理单上写明主办及会办处室后,交有关处室办理。

  5、综合处直接办理的文件,内容涉及有关处室需会签的,应经有关处室会签。

  (三)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文件,在送领导审签前,应交综合处核阅。综合处应对文稿的行文方式、政策协调以及文字、格式等内容,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阅、修改。文稿内容改动较大的,综合处应与有关处室或部门协商;文稿内容涉及有关处室或部门,需要会签的,应交有关处室或部门会签。经核阅后的文稿,按以下程序送审:

  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的,由综合处或有关处室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助理、秘书长签发。其中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省长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省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助理、秘书长审核后,送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复审后签发;文内注明经省政府同意的,须呈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审核签发,有的可由秘书长视情审核签发。文件清样由主办处室校对,原则上不得改动。需作改动的,应与综合处联系,内容改动较大的,须送签发人审定。

  (四)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拟发的文稿按规定程序经领导签批后,返回综合处复核,并标注主题词后,送秘书处编号、付印。

  (五)在秘书处设立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第一读者”。已经盖妥印章待发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应由“第一读者”阅读无误后,才予寄发。

 三、公文种类

  (一)省政府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发送范围,使用4种文种:

  1、《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用于发布省政府规章。

  2、《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编“浙政”字号,用于发布内容比较重要、政策性较强、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普发各市(地)县政府(行署)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文件。

  3、《浙江省人民政府( )》,编“浙政发”字号,用于拟发需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但内容比较单一,或者受文对象为局部地区和个别单位的文件。这类文件的括号内,按不同文种分别加注“通知”、“批复”、“决定”、“通报”、“请示”、“报告”、“函”、“议案”等。

  4、《浙江省人民政府干部任免通知》,编“浙政干”字号,用于对省政府管理的干部的任免事项。

  (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发送范围,使用5种文种: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编“浙政办”字号,主要用于传达省政府拟定的工作意见、通报,需要各市(地)县政府(行署)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周知或办理的事项。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浙政办发”字号,主要用于处理行政事务性和内容比较单一、受文对象为局部地区或个别单位的文件。这类文件的括号内按不同文种分别加注“通知”、“批复”、“请示”、“报告“、“通报”、“函”等。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便函),编“浙政办函”字号,主要用于省政府办公厅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洽、询问和答复的一般事项。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主要用于简要答复各地各部门的请示事项或不宜原件复印的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

  5、《浙江政办通报》,主要用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性的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其他需要各地各部门周知的文稿。省政府领导在部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由有关部门请示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以会议文件印发。

  (三)省政府会议纪要

  1、《省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由综合处负责记录和整理,送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省长签发。

  2、《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由具体承办会议的处室负责记录和整理,送相关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必要时报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四、发文常见问题的处理

  (一)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发”“国办发”文件,一般采取原件翻印转发的办法。若结合本省情况,需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拟发相应文件的,应着重部署贯彻执行的意见或作出有补充内容的规定,尽量避免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重复抄录。对贯彻执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订实施细则一类的省政府规章,也按此原则办理。

  (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主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需要往下转发或部署贯彻执行的,原则上由各有关厅局行文或联合行文,其中需要请示省政府同意的,经送省政府领导签批后,可在文内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三)省政府直属单位对某项工作的部署意见,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由部门直接发文;涉及面较广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其中需要请示省政府同意的,经省政府领导签批后,可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需要省政府转发各地贯彻执行的,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其中确有重大政策性问题,需要作出规定的,可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

  (四)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经省政府或有关领导议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组成人员名单后面注明所在单位,一般不列职务。非常设机构个别人员的调整,除负责人外,由其自行发文。

  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具体工作部署,自行发文,省政府办公厅不予转发。

  (五)由省政府发文表彰的,原则上限于省级劳动模范和某些特定的表彰对象。各部门评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部门自行发文表彰,其中一部分需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由省政府批复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办理。

  (六)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召开会议,需要拟发会议通知和会议预备通知的,根据会议通知具有时效性的特点,一般以电报形式传发。

 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已有规定,本实施细则未复述的,均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3年6月制定的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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