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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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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2001-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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