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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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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1995]8号

  【发布日期】1995-06-27

  【生效日期】1995-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政〔199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共浙江省第九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到2010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目前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努力争取成为我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省份之一”的奋斗目标。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

  全省要基本实现现代化,城市首先必须现代化。当前我省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为了达到省委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加快城市发展,实现规划设计高起点,规划管理高效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中的“龙头”作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城市政府要把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职责,市长、镇长要集中精力搞好这方面工作。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城市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必须努力实现。

  (二)城市政府要领导和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主持城市规划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处理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城市规划,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决定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征求城市规划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实行城市规划考核制度,把城市规划列为政府工作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稳定规划队伍。城市规划的编制费用,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实行城市规划管理业务收费制度,以利于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具体收费由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二、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制订高起点的城市规划

  (七)要按照省九次党代会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的要求,确定城市规划目标。远期规划要以中等发达国家的城市水准为目标,远景设想要以发达国家的城市水准为目标。

  (八)切实搞好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结合。城市规划必须体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和要求,要成为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依托和重要手段。

  (九)要进一步搞好全省和市域、县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要加快城镇化进程,到200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要达到35%以上,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要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积极发展区位条件好的小城镇,以适应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的需要。

  (十)城市规划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保障城市的发展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与生态环境密切关联的城市绿地,应当以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9平方米作为规划目标。

  (十一)城市基础设施要按照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规划,以保障城市运转的高效能,保证城市的安全。要规划便捷通达的内外交通网络,高效高质的通信设施,充裕的水、电、气、热供应系统,良好的废污处理系统,可靠的城市防灾系统。

  城市要制定综合交通规划。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规划轨道交通,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规划快速干道系统。要充分考虑车辆停放场地。

  (十二)精心制定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规定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地上地下的历史文化遗存、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以及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要注重城市特色的塑造,改变目前城市面貌雷同的状况。

  (十三)要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按照每户一套设施完善的住宅和规划构思新、使用功能全、环境质量高、综合效益好的要求,搞好居住区规划,为城市人民提供优美、舒适、方便、宁静、安全的居住环境。

  (十四)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的经验。开放规划设计市场,积极引进省外和有关大专院校的规划设计队伍来我省承担规划设计任务。要邀请专家包括境外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政府要组织规划设计和管理人员到国内先进城市和境外学习考察。

  (十五)重视和支持城市规划采用先进技术。要推广和应用遥感和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抓好城市规划

  (十六)要利用土地级差杠杆在配置城市土地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土地的配置效益。

  (十七)城市规划要全面考虑不同收入不同消费层次居民的需求。注重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

  (十八)城市规划要充分反映城市功能的多样性,为第三产业提供理想的发展空间,为第二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九)城市人口发展既要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又要规划流动人口规模。相关的城市设施的容量要适应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发展的需要。

  (二十)要提高规划的应变能力,增强规划的弹性。城市总体布局既要保障功能分区的科学合理,又要保持城市每一发展阶段的集中紧凑和协调。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具有合理相容性;又要控制自发的市场力量对城市发展和空间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开展城镇群总体规划的制定工作

  (二十一)城镇分布密集、相互联系密切的地区,应当突破行政区域的局限,开展城镇群的总体规划制定工作。

  (二十二)城镇群的总体规划应当采取统一规划、联合规划的做法。“统一规划”就是将规划范围内的各个城镇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各个城镇的职能分工、规模和用地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这一地区的综合交通体系、生态环境和各项措施基础设施。“联合规划”就是规划范围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的,应当由有关市、县联合组成规划工作班子开展城镇群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二十三)省政府决定成立城市规划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的城镇群总体规划工作的领导,研究和决定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关系。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辖区内的跨越县行政区域的城镇群总体规划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城镇群的总体规划按其中行政等级高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批,其他城镇不再履行总体规划报批手续。

 五、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等手续。

  (二十六)各地的任何规划管理形式都要以《城市规划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包括法规、规章、行政措施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进行规划管理,避免主观随意性。

  (二十七)城市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在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分散,不能下放。已经下放的要及时纠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市辖区和经济强镇设立派出机构,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规划管理职能。省级开发区要划入城市规划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二十八)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布局、选址和定点,都要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履行法定的规划管理手续,不允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二十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事先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十)城市规划管理要贯穿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实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管理一盘棋”,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认真抓好批后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保障城市规划实施。要提高规划管理办事效率,加快运转速度,规定办事时限。

 六、加强城市规划的队伍建设

  (三十一)要充实和稳定城市规划队伍,加强规划机构建设。每个市、县都应力争建立规划设计单位,有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和监察队伍。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和街道应设不少于一名的规划兼管员,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监察工作。

  (三十二)加强城市规划人才培养和引进。省内大专院校的城市规划专业,要列为重点,大力予以扶持。有关中等专业学校要设置城市规划专业或课程。要积极引进城市规划专业的毕业生。抓紧抓好在职人员的再培养、再教育。

  (三十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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