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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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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2001-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局等4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局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波市烟尘防治管理办法》,现就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宁波市辖区内所有大气污染源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整治要求

  (一)取缔砖瓦简易轮窑、土窑,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陶土玻璃维拉丝坩埚等。

  完成期限:2001年3月20日前。

  (二)禁止审批坩埚炉、冲天炉炼铜、铝、锌、铅等土法冶炼(熔炼)项目;在烟控区内禁止审批中频炉炼铜、反射炉炼铝等项目。上述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淘汰;正在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

  完成期限:2001年3月20日前。

  (三)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鄞奉公路、甬临线、329国道、机场路、雅戈尔大道、鄞县大道、宁镇公路、江南公路、通途路、江口至溪口公路、鄞奉路至滕头村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为“烟尘控制区”。要加强对烟控区内大气污染企业排污情况的监督与监测。对违法排污企业要予以严厉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企业要及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不能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责令停止使用燃烧设备。要加强对在用锅炉的安全检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要坚决淘汰。

  完成期限:2001年3月20日前。

  (四)建设“基本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是指由和义路、永丰路、望京路、长春路、灵桥路、江厦街所围成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燃煤设施必须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柴油、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区域内不再审批新建、改(扩)建燃煤设施。在基本无燃煤区建设初期,对于拥有单位锅炉大于4吨/小时,且集中供热不能满足需要的单位,允许继续使用低硫、低灰分的优质煤,但必须安装脱硫除尘装置,烟尘、二氧化硫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仓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上述原则划定基本无燃煤区。

  完成期限:2001年6月5日前。

  (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集中供热。在全市集中供热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改(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已有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在管道铺设到位3个月内停止运行,逾期未停止的,责令其停产。

 三、组织保证

  烟尘污染防治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按照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求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此项工作将作为2001年度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主要任务之一。市计委、经委、环保、劳动等部门将从3月30日起联合对贯彻执行烟尘整治专项整治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对执行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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